因物业管理不善,小区业主房屋被淹,不得已另行租房。物业公司赔付了业主包含租金在内的一系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就租金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合同约定免赔的“间接损失”,发生不同看法。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对租金免赔?最近,上海金融法院对外公开了这一起案件。
房屋漏水造成业主在外租房
上海闵行某小区住户房屋厨房内的进户水表水管前侧断裂,造成房屋漏水进而造成房屋受损。业主因家中漏水不能居住,在外租房居住,期间发生房屋租金损失。经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付了业主室内装修、在外租房费用、鉴定费等合计107,154元。
物业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对物业公司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过失造成意外事故,造成第叁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和因事故涉诉引发的诉讼费用等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条款中有两处约定了对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分别表述为“被保险人及第叁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间接损失”。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110,604元和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理解房屋租金的性质。
物业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间接损失为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本案租金损失不属于上述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不是可得利益损失,不应囊括在内。在外租房的租金是涉案房屋浸泡受损后一定引发的款项,故租金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流失。
保险公司认为,在外租房居住的租金损失,其实不是因漏水造成的客厅、餐厅、厨房、过道、卧室区域装饰装修受损的直接财产性损失。即便未发生涉案漏水事故,案外人也有可能在外租房发生租金支出,故该项损失为间接损失。
法院:应采取有益于被保险人原则
一审法院在扣除保险金免赔额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0,104元,对律师费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对一审认定的租房费用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间接损失是一个富有多重涵义的概念,实践中对于间接损失的解释存在不一样的认知和理解,依据不一样的判断标准可能发生不一样的解释,应依据双方的具体约定来进行判断。涉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并未就间接损失进行完整明确地解释或界定,而对于双方关于“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之约定,无法得出租金为其同类损失之解释。故上诉人无法证明本案争议的房子租金即为约定的责任免去范围内的间接损失,由此发生不利的后果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庭顶级法官吴剑峰指出,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免责条款的合理适用有赖于条款本身约定的清晰准确。然而,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因存在较多专业术语,对普通人而言理解有一定困难。本案免责条款中的间接损失作为专业词汇即缺乏明确释义,其内涵与外延无法通过词语语义本身进行解释,而在法律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亦未对其理解形成共识。
根据不一样的界分标准,涉案合同条款中“间接损失”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理解。如果以是否受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为标准,那么本案中的租金损失因未直接受漏水这一侵害行为作用,属于间接损失;如果以是否为现有财产的减损为标准,则租金是实际引发的损失,即为直接损失;而若以因果关系的远近为区分标准,则损失的性质判断更具不确定性。依双方合同具体约定来看,租金损失作为费用损失,无法涵摄于“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之约定。因此,根据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间接损失的含义解读为可得利益损失时,涉案租金支出因其实不是将来可收获的利益,而系已经实际支出的款项,不属于合同所指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此仍应予以赔付。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制订者、提供方,有能力也有义务在合同中就相关专业术语的概念和定义进行完整、充分和明确的解释。如果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存在不同解释,根据《保险法》第叁十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