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互联
财经热点 > 财经资讯 > 营业部老总的-奇葩泄密- 偷看百亿私募账户信息 透露给另一私募抄作业 处罚来了
【周靖杰】营业部老总的-奇葩泄密- 偷看百亿私募账户信息 透露给另一私募抄作业 处罚来了
浏览次数:【194】  发布日期:2024-2-18 20:19:3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周靖杰】 【证券账户】 【营业部
 

  一家头部券商营业部责任人的罚单,引起市场广泛关注,“泄密者”“抄作业”成为该案关键词。

  广西证监局近期披露罚单显示, 国泰君安 证券梅湾路营业部当时担任总经理周靖杰被处以53万元罚款,经查明,周靖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二是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image

  这则罚单,透露几个核心关注焦点。

  一是上述券商营业部责任人将有权限查看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基金”等17个私募产品的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提供给他人,即泄密的;

  二是有小型私募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进行证券交易,即抄作业的;

  三是聚鸣投资为知名百亿私募,当得知自己的持仓信息被营业部责任人泄露,不知作何感受?

  四是上述小型私募即浙江漠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规模在5亿~10亿间,老总为段兴宏,总经理为高源;

  五是周靖杰屡次使用“李某影”(其妻)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但交易金额仅为“很多于312万元”;

  六是53万元处罚,既包含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的50万元罚款,也包含违法炒股的3万元罚款。

  营业部责任人泄露百亿私募未公开信息

  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靖杰担任 国泰君安 证券梅湾路营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周靖杰拥有权限查看开立在该营业部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中基协官方网站显示,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建立于2020年2月11日,管理人为国内知名百亿私募聚鸣投资,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 image

  2019年12月起,周靖杰应高某要求,违反从业规定,屡次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给高某。

  周靖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开信息跟随上述私募产品交易的思路,其后仍继续将上述未公开信息提供给高某,暗示高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直至其从 国泰君安 证券梅湾路营业部离任。

  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操作“欧阳某正”证券账户、决策“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中基协官方网站显示,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建立于2021年9月27日,该基金经理为漠沙资产,该基金经理管理规模为5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公司老总为段兴宏,总经理为高源。 imageimage

  以共同财产且老婆名义买卖股票

  罚单来看,李某影是周靖杰的老婆,“李某影”证券账户2018年4月9日开立于周靖杰担任总经理的 国泰君安 证券梅湾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周靖杰、李某影夫妇共同财产。周靖杰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屡次使用“李某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很多于312万元。

  广西证监局指出,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表现,和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表现,均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犯法行为。

  由此,广西证监局对周靖杰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周靖杰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以上合计对周靖杰处以53万元罚款。

  禁止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交易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职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它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周靖杰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一条第贰款所述犯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违法情况来看,周靖杰或未能在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中有所得,或所得不足50万元。

  对于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表现,《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壹款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它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资讯推荐
2024-9-19【基金销售】把基金销售委托给无资质的第三方 - 背后牵扯三项违规 - 有券商营业部遭罚
2024-9-14【曹禕琛】栽了!券商前员工炒股,损失近100万
2024-9-8【中金资本】中金资本接罚单 曾有中金系私募因承诺保本保收益两度被罚 还险些丢了-中金-字号
2024-9-7【ETF】私募基金上半年重金买入ETF - 百亿元级机构持有占比最高
2024-9-2【证券账户】监管对投资者疑似违规借用证券账户启动核查
2024-9-2【证券账户】监管严查股票账户出借 - 亲属间借用也非法 - 要求券商全面摸底 - 牛散已遭顶格处罚
 ● 相关资讯专题
基金销售】  【基金份额】  【营业部】  【曹禕琛】  【证券账户】  【证券从业人员】  【中金资本】  【私募基金】  【中金公司】  【ETF】  【创新药】  【大数据】  【食品饮料】  【华夏上证50ETF】  【私募机构】  【投资者】  【证监会】  【方德基】 
  • 网络建设业务咨询

   TEl:1362671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