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证监局官方网站显示2024年的“1号罚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属于犯法行为。
罚单显示,“50后”大妈谢某娣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借用时长最长达2年3个月,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根据一比二的比率出资,证券交易总额高达35.77亿。
谢某娣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截图
借用账户及交易情况
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谢某娣,女,195X年1月诞生,住址为浙江 宁波市 海曙区。
“胡某琴”证券账户,2006年7月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胡某琴”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张某”证券账户,2019年10月15日开立于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尤某珍”证券账户,2020年4月20日开立于 首创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河清北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尤某珍”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姚某鸣”证券账户,2020年5月27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姚某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赵某”证券账户,2020年9月1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赵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根据一比二的比率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有意思的是,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人民币,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人民币,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人民币。
借用他人账户属犯法行为
能不能借用他人股票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壹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表现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表现。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根据约定的比率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我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二是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和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