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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能源】新投资人3.47亿元入局阳光电源子公司阳光新能源 - 后者已启动境内上市计划
浏览次数:【39】  发布日期:2024-2-20 23:08:5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阳光新能源】 【阳光电源】 【控股子公司】 【增资扩股】 【股权投资】 【新能源】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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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晚间, 阳光电源 (300274.SZ,股票价格82.88元,市值1230.89亿元)公告,控股子公司阳光 新能源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新能源 )近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安徽铁基新能股权投资合伙公司(以下简称铁基新能)、浙江富浙富创股权投资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富浙富创)。

  铁基新能和富浙富创(以下简称投资人)向阳光 新能源 合计增资34700万元人民币。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增资协议附带回购权,若阳光 新能源 未能于交割日起36个月内实现被投资人一致认可的证交所受理的合格申报,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投资人要求其回购的股权。

  2022年12月8日, 阳光电源 披露拟启动阳光 新能源 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此前, 阳光电源 发布的一份对阳光 新能源 增资的公告显示,在增资前,阳光 新能源 估值为180亿元人民币,在本次交易中,阳光 新能源 投前估值到达190亿元人民币。

  新投资者入局阳光 新能源

  据此前公告介绍,阳光 新能源 主要从事 新能源 电站的系统研发、项目开发和系统解决方案销售业务,向全球客户提供覆盖系统研发、开发投资、设计建设等清洁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系统解决方案。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前三季度,阳光 新能源 总资产303.1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63.37亿元人民币,营业收入138.02亿元人民币,净收入7.03亿元人民币。

  这其实不是阳光 新能源 第壹次增资。2023年12月6日, 阳光电源 持有阳光 新能源 股权比例为82%,计划向阳光 新能源 以12.67元/股的价钱增资10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增至82.94%,增资前阳光 新能源 估值为180亿元人民币。

  随后两日, 阳光电源 宣布,正规画启动阳光 新能源 分拆至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而上市的原因则为:“旨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拓宽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加速其发展并提升经营及财务表现,并进一步优化公司在 新能源 电站开发领域的布局,强化公司 新能源 电站开发业务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实现资本增值,从而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2月20日, 阳光电源 披露阳光 新能源 引入新一轮增资。本次引入的新投资者铁基新能和富浙富创合计向阳光 新能源 增资34700万元人民币,其中2738.753万元用于新增股本,31961.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阳光 新能源 的注册资金由149946.0959万元增加至152684.8489万元人民币, 阳光电源 持有阳光 新能源 的股权比例由82.9437%减少至81.4559%,曹仁贤持股比例从2.9168%降低至2.8645%。

  公司称,铁基新能与富浙富创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铁基新能建立于2023年12月26日,其实际控制人 安徽省 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金),曾投资 安徽省 内多家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交易完成后,阳光 新能源 仍为 阳光电源 控股子公司。

  本次增资附带回购条约

  本次引入新投资人,阳光 新能源 增资对应投前估值为190亿元人民币,每一元注册资金对应价格为12.67元,与2023年12月6日 阳光电源 披露对阳光 新能源 增资价格持平。 阳光电源 称:“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 新能源 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有益于优化阳光 新能源 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其融资能力,增强其资金实力,满足其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各项业务的顺畅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铁基新能与富浙富创入局阳光 新能源 ,附带了回购条约。如果阳光 新能源 未能于交割日起36个月内实现被投资人一致认可的证交所受理的合格申报,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投资人要求其回购的股权。

  另外,本次增资协议中的股东条款提及,阳光 新能源 的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得与阳光 新能源 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前述阳光 新能源 所从事的业务指风电、光伏、 储能新能源 电站的投资、开发。

  阳光 新能源 各方股东同意,为阳光 新能源 完成合格上市之目的,投资人于前述享有的所有特殊权利应于阳光 新能源 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申报基准日不可撤消地自动解除且自始无效。

  需要谨防,若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未能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增资协议自动解除。如投资人已支付增资款的, 阳光电源 退还增资款并按3%年化利率承担相应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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