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深圳证交所下发关于对长春 致远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致远新能 ”或“公司”)的监察管理函。监管函称, 致远新能 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
▲深交所监管函截图
2024年2月23日, 致远新能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 致远新能 累计以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致远新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和第6.3.7条的规定。请 致远新能 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提醒 致远新能 :上市公司务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务必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致远新能 23日盘后公告,公司于2月22日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长春 致远新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致远新能 公告截图
《决定书》显示,经查, 致远新能 存在以下行为:
2022年9月13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 致远新能 将“年产8万台液化 天然气 (LNG)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更改为“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以下简称“昊安项目”)。
2022年9月26日, 致远新能 与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 长江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昊安项目”子公司 吉林省 昊安 新能源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安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设吉林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同日,变更募集资金到账。
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 致远新能 累计以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昊安项目”前期自筹资金投入。但前述1.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吉林证监局指出, 致远新能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察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 致远新能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 致远新能 为国内重型卡车、工程车等商用车LNG供气全面的生产商,主要从事车载LNG供气全面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建立于2014年3月,2021年4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级市场上, 致远新能 23日收涨1.34%报27.88元/股,股票价格年内累计跌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