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 中山市 第壹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禁止姚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侵犯一家月子中心名誉权的言论,且已发布的应立即删除,这是 中山市 发出的首个“人格权侵害禁令”。
网上发布有关月子中心笔记
姚某在2022年12月31日生下一名女婴。2023年1月3日,其与新生儿一同入住一家月子中心。后女婴被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新生儿头皮血肿,于2023年1月9日至1月12日住院治疗3天。姚某与该月子中心协商提前解除《月子护理服务合同》,并于2023年1月13日离开了月子中心,该月子中心向姚某退回了服务费差价。
2023年3月起,姚某通过微信与该月子中心职员沟通,指责该月子中心在其入住月子中心期间未安排处于黄疸高峰值时期的新生儿晒太阳,对新生儿照顾不周造成尿道炎、肠胃不好等,要求该月子中心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并道歉。
在双方协商不成后,2023年6月5日至8月12日期间,姚某在某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了9篇内容与该月子中心所提供月子服务相关的笔记。
月子中心起诉维护权益
2023年9月27日,该月子中心对姚某、某网络社交平台提起诉讼,某网络社交平台收到应诉材料后于2023年10月25日处理了涉案笔记,该笔记已无法显示,该月子中心遂取消对某网络社交平台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品质进行批判、评论,不应当定性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定性为侵害名誉权。综合现有的证据,姚某与该月子中心就新生儿护理、喂养方式方法的争议主要源于双方不一样的观念与认知。
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月子中心存在护理不足、喂养不妥的过错,且与其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和其所谓的尿道感染、肠胃不适的出现或加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景下,姚某为发泄私愤,将其对该月子中心所提供护理服务的疑惑发布于网络社交平台上,并大举加以渲染,内容带有情感煽动性,引导公众舆论对该月子中心发生负面评价。姚某长时间并屡次发布贬损该月子中心的相关笔记,已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品质进行批判、评论的合理限度。综上,法院判决姚某向该月子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