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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 - 建议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浏览次数:【225】  发布日期:2024-3-4 11:34:5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 【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 【监测预警
 

  2024年全国“两会时间”开启,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 广东省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张奎造成了两份提案,分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更改工作和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

  加快更改《商业银行法》,为缔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提供法律支撑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的重大部署。《商业银行法》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法律,最近一次更改为2015年,目前已启动更改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壹类项目。“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更改工作。”张奎表示。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决策部署,为缔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提供法律支撑。”张奎指出,我国建有全球最大的银行体系,202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417.3万亿元)较2015年末(199.3万亿元)翻了一番,机构数量增长约4%。要加快更改《商业银行法》,为依法稳健发展提供高速路、防火墙和隔离网,切实保障由大到强的发展质量。

  张奎注意到,近年来,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甚至夹杂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同时,金融风险事件袒露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为此,张奎建议:

  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并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建议明确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均应并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尤其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机构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一是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二是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不同化发展导向。三是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取消第叁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取消第叁十一条“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是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袒露出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它股东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犯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二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三是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四是建议提高相关犯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袒露、早处置。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潜在风险早期识别和校正的作用。

  张奎表示,目前银行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以金融监管机构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仅明确其可以对投保机构风险进行警示、早期纠正和处置,并调整不同费率,未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且对其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设置了限制条件,一是需先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信息,二是收集信息范围仅限于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不同费率等事项,制约了存款保险及时识别风险、校正风险作用的施展。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分散在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缺乏实时的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的范畴和及时性均存在较大不足,难和时对金融风险信号进行统筹分析,造成对单家机构可能引发的系统性连锁反应的研判不足,增加后续风险处置成本。另外,风险监测预警方法、手段不足,主要是围绕投保机构经营指标异动等情况的分析预警,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相互支持的预警体系。

  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较少,制约其在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中作用的充分施展。

  为此,他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在《金融稳定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或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等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扩展其信息收集权,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二是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畴和时效,并根据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 大数据 共享平台,提升风险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便利化水平。

  三是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危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运用 区块链人工智能 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预测正常机构劣变为问题机构的危险趋势模型和预警信息系统,逐步搭建系统、全面的银行存款保险特色风险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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