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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林益彬 - 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控人信息披露标准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5 5:09:32    文章分类:信息资讯   
专题:国有控股】 【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林益彬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国资委副主任林益彬在接受上海证券报专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提交了两份提案,建议优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监管要求,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标准。

  林益彬说,业绩补偿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一项重要安排,目前与之相关的证券监管规则仍采用单一、格式化的制度安排,并强制要求控股股东单向补偿,不仅没有考虑权利义务的公平对等,也木有给予交易双方充分的自主决策权。

  “在目前制度安排下,控股股东务必承担业绩补偿责任,但无法享有对等的权利。同时,简单以短时间业绩调整交易价格,无法灵活设计补偿方案。另外,对承诺业绩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较简单,其合理性仍依赖监管审核。”林益彬说,基于以上背景,建议优化对业绩补偿的监察管理要求,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具体包含三方面建议:

  第壹,允许关联性资产重组建立双向价格调理机制。根据公司属性、治理结构等情况分类监管,对于委托代理制下其实不实质参与卖方经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允许安排业绩奖励,通过双向修正交易价格以维持卖方出资人、经营者和买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等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第贰,简化对业绩补偿的具体要求,给予交易双方自主决策权。放宽对补偿方式、金额、期限等事项的具体要求,改由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必要的价钱调整手段和风险规避措施。

  第叁,将合理性判断交还给市场,加大对事前信息披露和事后违法查处的合规性监管。在控股股东回避表决的制度安排下,中小股东对业绩补偿的意见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充分主张。将商业判断交还给市场,证券监管职能部门重点加强对盈利预测数据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并进一步压实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同时,对于虚假信息披露等违规犯法行为,加大追究责任和处罚的力度。

  林益彬认为,在现今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的环境下,亟须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标准。

  他说,“实际控制人”概念的提出,是为了遏制那些不具有控股股东之名而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主体,通过违规担保、非法转移钱财、非法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要求,目前市场尚缺乏统一标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已上市企业披露年报时“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则规定,拟上市企业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但未对“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做进一步解释。

  为此,他建议,实际控制人披露至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应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至国家出资企业,充分尊重其独立法人地位,并由其独立承担在商业运营、资本运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补充披露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信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同时要求其在年报、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补充披露对其实际控制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信息。“这样的话,对于中小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而言,可以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究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信访等方式向所属国资监管机构寻求补充救济。”林益彬说。

  他还建议,在现有证券监管已建立起“权利滥用禁止规则”的条件上,国资监管职能部门加强引导国有企业正确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形成国资监管与证券监管之间的政策联动,正反双向共同构建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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