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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传销还是委托理财?当事人投资虚拟货币186万资金-打水漂- 法院这样判 - 局外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8 20:07:44    文章分类:信息资讯   
专题:委托理财】 【虚拟货币】 【当事人】 【打水漂

  最近,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一则典型案例。当事人参与了打着投资虚拟货币旗帜的传销活动,投入上百万元后想拿回资金,此类诉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据法院披露,当事人汪大某在明某、李某的推荐下投资了MFC平台,并于2017年5月注册。2017年5月-6月,汪大某向明某、李某、王某账户屡次转账合计186余万元人民币,共同投资同一理财项目。

  注册成功后,截至2019年2月1日,汪大某逐渐开立自己名下“账户”22个,内有不同金额“广告点”“浮动易物点”“总易物点”“易物点”,涉及金额上百万元人民币,并且实际参与MFC平台的活动,如游学、培训等。

  后来,汪大某认为自己被坑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其提出控告的被组织传销活动案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报案未果后,汪大某又以委托理财为由主张明某等三人返还投资款,并将其告上法院。

  北京丰台区法院一审认为,汪大某与明某等人无书面委托合同,其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表明对方接受委托、代为理财、承诺收益,无从显示双方存在明确的委托理财、承诺收益等合意内容,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另外,法院结合全案事实,对汪大某主张欺诈的意见不予采用。

  因此,丰台区法院判决驳回汪大某全部诉讼请求。汪大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以平台交易虚拟币作为表现形式,但经相关部门认定本案涉及传销活动。传销活动系违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传销活动参与者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汪大某在涉案交易中的角色应定性为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

  从上述事实看,汪大某亦实际参与MFC平台相关活动,汪大某购买MFC平台相关虚拟币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表现,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募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传销参与人投资款能否以委托理财之名主张其它传销参与人返还,北京金融法院认为非法传销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合约无效,不能以委托理财合同认定,所涉及的传销资金应予收缴,当事人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名主张返还财物的,应予判决驳回。

  “对于传销活动中,下线向上线支付的款项如果允许参与者以合同无效返还为由,判决款项返还,则有可能造成对传销活动变相鼓励。”北京金融法院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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