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 3月11日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近日收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我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截至2023年6月28日,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第壹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81亿股,持股比例为51%,上述股份系协议转让方式取得。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 江苏省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执行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蓝科高新 股份354.5281万股,涉及金额2646.13万元人民币,但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知悉被动减持相关信息后,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向证交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我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