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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东方快评 - 完善预付式消费立法刻不容缓
浏览次数:【755】  发布日期:2024-3-13 10:18:0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经营者】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 【刻不容缓
 

  3月12日,中消协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报告》称,鉴于当前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存在的粗放、零散、不同化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报告》认为,我国预付式消费立法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相关行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3月12日《北京商报》)

  作为一种市场交易形态,预付式消费的确有其互惠双赢、拉动消费的生存合理性。但由于预付款项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的特点,消费者权利实现很大水平上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中消协建议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有益于从源头上抑制经营乱象、维护消费者权益,契合广大民众的心里话诉求,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盘点现实中的预付式消费实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经营者违规办卡、拒绝开具消费凭据、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和经营者跑路让消费者挽回损失难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固然有经营者诚信缺失、犯罪成本低等原因,但预付式消费领域在立法上存在的粗放、零散、碎片化、不同化短板,则成为规范、制衡和惩戒预付式消费乱象的源头性诱因。好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仅对预收款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预付卡发售者的资质、信誉、发售方法及资金监管等细节事项进行明确,这就会势必会折扣法律条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第壹要通过更改《消法》或制定专项立法的形式,全面、系统地规范预付式消费。好比,清晰界定预付卡法律概念,重新定义预付卡发行主体,细化各环节规定,将消费领域发行预付卡的所有行业和组织形式并入法律监察管理范围。

  其次,推动建立预付式消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纵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处置绝大多数的消费纠纷时,多采取普通民事诉讼所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信息不同步、主动权在商家情境下,要求原告消费者对其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就势必勉为其难。这就有必要在未来预付式消费立法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经营者承担其已按约履行义务或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并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护权益难度。

  其三,构建多方协同、联合整治的监察管理制度。通过立法,对预付式消费的监察管理主体进行明确,形成由政府指导,商务、市场监管等多职能部门参与,协同运转、紧密配合的一体化治理格局,实现预付式消费全领域覆盖、无缝监管。要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对侵权案件及时曝光,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挫”。要重视施展消协组织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增进预付式消费的社会共治;要建立预付资金监管制度并制定责罚性赔偿条款,以达到责罚、震慑、预防等多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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