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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3·15来临!爆雷股票如何索赔?三大新情况和四大误区要留意
浏览次数:【746】  发布日期:2024-3-15 19:19:3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中小股东】 【上市公司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惩处的事情屡见报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也越来越高,很多中小股东在受到上市公司犯法行为的侵害时,不再选择观望,而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笔者代理中小股东诉讼或接受中小股东咨询的经验来看,目前中小股东主张索赔权利通常面临三大新情况和四大误区,需要特别提醒广大中小股东引起注意:

  中小股东索赔的三大新情况:

  一、行政处理前置取消后,会面临哪些新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新司法解释”)第贰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职能部门行政处理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定性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规定,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不再需要等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理下来后才能起诉,只要发现上市公司有信披违规行为并有证据揭露其信披犯法行为,投资者就可以提起诉讼。

  取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前置程序,从立案角度对于受损的投资人来说是利好的,投资者不用再等待行政处理的下发就可以起诉上市公司或其它虚假陈述行为人,进而有望早日获得赔偿。然而,该规定或将面临的一个新情况是,若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刑事裁判文书,投资人应如何证明达到新司法解释所说的“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的举证责任,这也成为法律实践中正在不断探讨的事情。

  二、哪些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有管辖权,中小股东所在地的法院可以起诉么?

  常有中小股东咨询是否能在其自己的所在地法院对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之诉。其实,新司法解释中对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叁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顶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客观情况,确定管辖第壹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规定,结合我国的情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曾作出如下总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目前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2、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计划单列市指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

  3、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指 广东省 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福建的厦门经济特区,海南经济特区等。

  4、专门人民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上海辖区内上市公司和上海证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所涉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第壹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北京市 辖区内上市公司和北京证交所上市公司所涉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第壹审民商事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

  管辖 重庆市四川省 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上市公司所涉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第壹审民商事案件。

  因此,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其实不是中小股东认为的可以在其所在地进行起诉和管辖。

  三、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后“变脸”或可索赔么?

  《司法解释》第六条:“……(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正确的;(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前款所称的重大不同,可以参照监管职能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虽然是预测信息,可是也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存在编制业绩预告时未遵循会计准则或上市公司未进行妥善的危险提示或上市公司未及时修正等三种情形下,即便是预测性信息,上市公司仍应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小股东需注意的四大误区

  一、股市有潜在风险,投资亏损均需自行承担?

  “股市有潜在风险,入市须谨慎”已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警示语。然而,中小股东损失的危险,其实不是完全来自市场风险,部分风险可能来自人为因素。好比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造成中小股东损失,属于侵权行为,中小股东理应获得侵权者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分别对中小股东受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侵权时,应如何行使诉权和如何获得赔偿写得清清楚楚。

  因此,上市公司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揭露,受损中小股东索赔或诉讼的法律依据十分充分。

  二、上市公司违规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小股东仍是该公司的股东,此种情况不能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规定,若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中小股东损失,且中小股东的损失符合法院认定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起诉时及起诉后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影响中小股东的索赔资格。

  三、等待审理出结果后再起诉,会更有保障?

  往往有许多中小股东将诉讼时效和案件审理期限混淆,认为只要案件还在法院审理,就可以等待结果,根据结果选择是否诉讼。然而,从中小股东索赔的历史案件来看,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上,通常耗时耗力。如果等待前序案件出判决,通常可能离案件诉讼时效的时间所剩不多,或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种情景下,再有新加入的投资者起诉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直接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

  因此,此类案件,若中小股东等待案件出结果后再去起诉,很可能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案件,被告有权提出抗辩,被告一旦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将会造成原告败诉的后果。

  四、诉讼时间太长了,不可以继续保护自身权利?

  从十年多来不断有中小股东起诉涉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或中介机构的历史来看,绝大多数原告获得了不同水平的赔偿。其实,投资者除了通过诉讼途径之外,近年来也出现了欣泰电气、紫晶存储等多起主动赔偿的案例。

  笔者认为,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或诉讼时,中小股东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并保持“坚持就是胜利”的信心,切莫因担忧诉讼时间长或担忧缺乏获赔先例而丧失保护自身权利信心或放弃保护自身权利。

  综上,笔者特别建议广大中小股东,一旦受到证券虚假陈述的侵权时,应及时行使自己做为股东的权利,谨防踏入以上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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