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象级应用ChatGPT、Sore的问世,引爆了生成式 人工智能 (AIGC)技术的“燎原之火”,越来越多的行业运用AIGC技术改变生产与服务方式。然而, 人工智能 在为人类服务同时,也伴生诸多新问题。其中,AI生成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享有财产权,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2月份,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了一起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判决,这也是全球范围内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生效判决。该案中,被告(某 人工智能 公司)在提供生成式 人工智能 服务进程中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律人士普遍认为,AI创作不是“法外之地”,在AI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 知识产权 保护、科技创新与商业化应用方面,需要法律标准的衡量。
平衡科技创新与 知识产权 保护
“奥特曼”,这个全球家喻户晓的动漫形象,既是一个超级IP,也是许多“80”“90”后的回忆,利用AIGC技术生成一张特殊的“奥特曼”图片,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中,这已经构成了侵权。只不过,被告其实不是买了绘画功能会员,充值“算力”的消费者,而是提供服务的平台方。
“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研究和探讨一直存在不同声音,AIGC创造出的内容是否能够根据作品来保护,需要根据情况而定。” 北京市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鼎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境下需要从作品的构思、显现方式、相关参数设置等多方面进行论证,进而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具备“智力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
卢鼎亮表示,随着AI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架构其实不能完全解决面临的现实问题,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现实需求回应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问题,以更好的平衡科技创新与 知识产权 保护。
AI技术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其实不是容易的代码输入与结果输出的关系, 人工智能 通过大模型语料训练所表达的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如果AI生成内容不具有稀缺性和独创性,很难被定性为是作品,进而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最终造成AI生成内容侵权。
为了规范AIGC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去年7月份发布的《生成式 人工智能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生成式 人工智能 服务安全要求,如生成式 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 知识产权 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 知识产权 等规定。
从事 知识产权 领域工作的八月瓜科技法务总监尉明珠对记者表示,科技创新势必为 知识产权 保护造成较大的挑战。法律层面除了对生成式 人工智能 技术发展大力支持,也需要对 知识产权 法律及相关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整。法律的监察管理重点其实不是技术,而是拥有该项技术的企业。在增进技术健康发展的同时,规范市场、明确监管与企业职责、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还是需要更多判例的支持。”知乎开创人周源对记者表示,目前AI技术还不适合单独用在非常严谨和准确性高的场景中,其在辅助创意方面可以很好地赋能人们,提高工作效率。随着技术的发展, 人工智能 作品会越来越丰富,今年可能会在啥是AI作品、 知识产权 保护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出现更多的判例。
明确数据权属保护内容创造者
目前,以ChatGPT、Sora为代表的生成式 人工智能 已席卷整个创作领域,打破了人类对于创作的“垄断”,在AIGC技术渗透和大量数据被AI运算与使用的环境下,明确数据权属和有效保护内容创造者显得尤为重要。
陕西省 顶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当前, 人工智能 生成物法律属性不明,无法得到著作权法有效规制,海量生成物无序流入公共领域,一方面引发“公地悲剧”,本身市场价值被无序开发而过快耗尽,另一方面发生市场替代效应,造成自然人同类创作萎缩。基于此,可以通过修订著作权法,赋予 人工智能 生成物新型财产权。
随着越来越多的行业运用 人工智能 技术赋能行业发展,大量数据被用于训练和生成内容,从产业上看, 人工智能 的高质量创作有赖于大量数据的“预训练”,拒绝其合理使用数据将极大提升训练成本,阻碍我国 人工智能 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产业和法律界也在积极探讨,如何将 人工智能 技术对于数据的利用并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开创院长朱克力对记者表示,对于数据的权属问题,应当遵循“谁发生、谁拥有”的准则,明确数据的来源和归属,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合理收益;对于内容创造者的保护,一方面可通过完善 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提高侵权成本和降低维护权益难度,另一方面可探索建立新的保护机制,如基于 区块链 技术的版权登记和追踪系统,以实现更加高效和便捷的保护。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开创院长连玉明对记者表示,数权法是调整数据权属、权利、利用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快数权法立法进程,就是要推动以“所有权”为重点的数据产权到基于“共享权”的数据权利的法治化进程。当前,要加大数权立法的理论研究,重点解决数据权属、形态、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