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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消金管理新规正式落地 - 门槛提高、强化监管 优化调整业务范围
浏览次数:【355】  发布日期:2024-3-19 12:31:3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消费金融】 【持股比例】 【出资人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十章、79条,自4月18日起施行。

  之前在2023年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曾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近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用,未采用意见主要聚焦在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增加分支机构设立条款、降低监管指标要求和条文理解有误等方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照发现,《办法》较征求建议稿有部分修订,如第十五条对于基础业务增加“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第十六条专业业务中的“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删除;第十九条删除“对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或在合作期间存在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管理措施”;第贰十条增加“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第六十条将“杠杆率不得低于4%”更改为“杠杆率很多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等。

  “对于征求建议涉及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过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许可工作衔接、实收资本达标时间、担保增信贷款占比压降期限、‘咨询’‘代理’业务范围等,拟在《办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

  目前,我国有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人民币,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指导消费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积极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实现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或将对助贷机构的业务,包含业务发展模式发生一定影响,以服务费为主的助贷机构可能会面临收入方面的调整和限制,而相对较弱的助贷机构未来可能面临偏向技术服务转型的挑战。

  提高准入标准、强化监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2013年进行了第壹次修订,此次《办法》取消了“试点”二字。

  对于此次修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明显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监管职能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强化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办法》修订有益于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介绍称。

  此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在五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和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增进其更好施展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金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察管理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察管理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方向,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强化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这是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七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很多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解释称,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很多于30%提高至很多于50%。主要考量到两个方面,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益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施展股东资源优势,增进股东积极施展支持作用。二是有益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多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仍低于50%,如中银消费金融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0.02%,北银消费金融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5.29%,杭银消费金融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2.95%,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8.86%。

  《办法》第八条还提高了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条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很多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前为600亿元人民币。对应的,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很多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前为300亿元人民币。同时取消了“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规定。

  而《办法》第六条对于申请设立条件还明确,注册金额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有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河北幸福消费金融等许多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金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介绍称,《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并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并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造成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这些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基本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这些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在监管指标主要变化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介绍称,一是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托底,无益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能高于全部贷款余额的50%。二是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具体为第六十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后列监管指标要求:资本充分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杠杆率很多于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同业拆入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能高于全部贷款余额的50%;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金融监管总局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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