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财经3月16日消息,“3·15”晚会曝光了梅菜扣肉预制菜的 食品安全 问题,记者第壹时间和执法部门赶赴涉事企业现场。
另外,3月16日,话题#王海称小杨哥和东方甄选都销售过槽头肉扣肉#冲上热搜第壹,引发关注。对此,东方甄选客服回应称,可垫付退钱。
“3·15”晚会曝光,监管雷霆出击!“梅菜扣肉”涉事企业,被现场查封2万余盒
总台央视记者李雪峰:我所在位置是安徽阜阳颍东区。我身后就是被“3·15”晚会曝光的安徽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现场已经有大批的执法人员抵达了这里,对这家企业进行查处。
3月15日晚,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安徽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这时,企业的职员已经下班,企业责任人王广志被传唤到现场配合调查。执法人员首先进到的是综合原料库,仓库里面杂乱不堪,门口货架上、白色的塑料筐里堆满了槽头肉加工出来的各种半成品及生肉原料。
总台央视记者李雪峰:这些是猪肉半成品,上面已经变颜色,布满了霉斑。
库房里,一袋袋槽头肉冻品堆满了整个仓库,就这样生、熟肉被混在了一起。
安徽省 阜阳市 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晓雁:半成品直接放地上,这是不准可的。
执法人员在库房里还发现了大量使用过的梅菜扣肉一次性餐盒。
安徽省 阜阳市 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晓雁:你这个餐具,我们要深入调查,已经脏了,不能使用了。
综合原料库旁边就是企业油炸车间,记者跟随执法人员刚进入车间,一股股腥臭味扑面而来,令人作呕。
总台央视记者李雪峰:在企业的生产车间里,可以看到环境是十分恶劣。地面上污水横流,夹杂着油污的水顺着水渠一直涌向了地沟,生产车间里设备已是锈迹斑斑。
记者在现场看到,两个巨大的不锈钢水槽里浸泡着大量槽头肉。
面对执法人员的问询,企业责任人王广志信誓旦旦称加工时工人会将槽头肉进行清理,不会用这些淋巴肉。
安徽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企业责任人王广志:我们把不能吃的都修掉了,卖废油、炼饲料油了。
随后执法人员对综合原料库货架上的槽头肉进行抽检时,却发现了大量含有淋巴的槽头肉熟肉制品。
安徽省 阜阳市 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怀彬:上面可以看到,的确没有挑净。
总台央视记者李雪峰:在这块肉上能够清晰地看到一个个凸起点,就是腺体、淋巴 。
面对含有淋巴的槽头肉制品、脏乱不堪的生产环境、混乱的生产管理,企业责任人王广志不再辩解。今年2月5日,安徽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 阜阳市 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49680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生产产品的行政处理。但面对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这家企业不以为然,在利益的驱使下,继续揭竿而起,用劣质槽头肉生产预制菜。
安徽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企业责任人王广志:经过这个曝光,让我成长了好多,咱们做食品,民以食为天,要重视质量。
3月15日当天夜晚, 阜阳市 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对安徽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清查发现,槽头肉冻品1670袋,成品梅菜扣肉2万余盒。目前,已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封,对所有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进行现场封存。
安徽省 阜阳市 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怀彬:下一步原材料的索证索票,我们务必要追踪溯源,对产品质量、原料、成品进行检验,假如存在不合规的肉制品流入产业环节,我们务必要依法查处。
天眼查显示,安徽厨先生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于2021年,法定代表人为王广志,位于 安徽省 阜阳市 ,是一家以从事食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东方甄选回应卖“槽头肉扣肉”:可垫付退钱
知名打假人王海3月16日在微博发文称,3·15晚会曝光了“安徽东辉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徽缘”梅菜扣肉,使用的都是槽头肉,并且含有大量未经处理干净的淋巴肉和甲状腺,槽头肉不属于食品原料、禁止食用,这严重不符合《 食品安全 标准》。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要求,对屠宰后的猪务必进行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
“东方甄选”和“疯狂小杨哥”直播间都销售过这款产品,仅仅三只羊乔妹一场直播销售量就突破24.2万单,以每单59.9元计算,累计销量突破14,00万元。
东方甄选销量5.3万单,销量达到3,17万元人民币,这还没算上小杨哥带货的销量。
直播间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决定性因素,是掌握定价权的一方,甚至是赚的最多的一方,在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方面能不能做出表率?
直播间经营者有退一赔十的责罚性赔偿义务,电商平台存有三年的销售记录,平台能否敦促直播间先给消费者退一赔十呢?我们拭目以待。
《电子商务》第叁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很多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职员在网络直播中因夸大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