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 陕西省 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金柱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 广东省 广州市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近, 广州市 人民检察院已向 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金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询问了被告人李金柱,听取了辩解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金柱利用担任 陕西省 宝鸡市 委副书记, 陕西省 榆林市 代市长、市长、 榆林市 委书记, 陕西省 副省长, 陕西省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赚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目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