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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消金公司新政提高准入标准 -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浏览次数:【817】  发布日期:2024-3-19 22:06:5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消费金融】 【持股比例】 【出资人
 

  消费金融领域新规正式落地。

  为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增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月18日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十章、79条,围绕消费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业务分类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整体上看,《办法》出台以后,让消费金融领域在风险抵御和风险防控方面有所增强,消金公司融资渠道拓宽,补充了此前可能因市场和行业发展进程中自然形成的监察管理空白,匹配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察管理模式。”3月19日,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十年的时间里,消费金融领域有着长足的发展,也能够看到诸如股权结构、监管模式、资金渠道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新的需求。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很多于50%

  谈及《办法》出台的背景,有关司局责任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明显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华夏时报》记者整理发现,对业内较为关注的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贷款额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办法》未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变化聚焦在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很多于30%提高至很多于50%。

  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益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施展股东资源优势,增进股东积极施展支持作用。二是有益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保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同时,《办法》还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本身的注册资金应很多于10亿元人民币。

  记者统计发现,在31家获批开业的消金机构中,目前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等9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金不足10亿元人民币。

  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

  《办法》还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例如,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同业拆借”等7项业务并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并入专项业务。

  王蓬博表示,这能够避免监管空白和漏洞,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有助于中小消金机构更加专注主业。

  另外,《办法》取消了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造成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托底,无益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能高于全部贷款余额的50%。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办法》明确规定消金机构的资本充分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杠杆率很多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

  “将消费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统一要求,是严格限定消费金融公司盲目扩张,预计行业也将会有增资潮出现。”王蓬博认为。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

  一方面,《办法》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强化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

  具体来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催收管理系统,强化贷款品牌自主管理等。

  董希淼认为,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一般等情况,《办法》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强化合作机构管理,强化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

  “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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