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21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日。
征求建议稿提到,鼓励经营者建立由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业务及职能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其中,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审计、法律、内控、风控、监察等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它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为其它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本质帮助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犯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金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去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情严峻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消登记。
(二)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犯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罚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和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调查的法律责任。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有其它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金额或销售金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六)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七)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从事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规定的表现,情节极其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规定的罚款数目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