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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3·15曝光后,互金协会要求平台自查整改变相高息-现金贷-、-套路贷-问题
浏览次数:【427】  发布日期:2024-3-21 19:26:2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现金贷】 【套路贷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变相高息“现金贷”、“套路贷”等诸多问题自查整改的公告》(下称《通知》),要求会员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自查整改。有互联网金融平台人士对记者表示,所在单位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此前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同程金融以赊销礼包、回购礼品卡的套路变相开展高息“现金贷”等业务乱象。

  《通知》称,上述一类平台涉嫌从事高息“现金贷”、“套路贷”、收取“砍头息”等被金融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防范高息“现金贷”、“套路贷”、收取“砍头息”等非法行为死灰复燃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维护行业良好发展态势,增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就有关事项作出五项通知。

  第壹,各相关会员单位应严格对照《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公告》(整治办函〔2017〕141号)《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等监管和自律相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合作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进行排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合作机构涉及违规业务的,应敦促其立即整改,并暂停与其合作。自查整改报告应于4月10日前提交。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公告》发布时指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施展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妥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公告》提出多项要求,包含明确“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和准入条件,统筹监管、分类处置等,同时开始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也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包含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参与“现金贷”业务。

  其中提到,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和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第贰,各相关会员单位及从业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未依法取得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以商品赊销回收等任何形式变相开展贷款业务;具备合法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应切实践行负责任金融的宗旨,向具备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推荐适当的贷款产品,并在事前向借款人明示贷款主体、贷款年化利率、还款付息安排、逾期清收等基本信息,不得以强行搭售优惠券、会员服务等方式变相抬高利率,不得从借贷本金中以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等方式直接或变相收取“砍头息”。

  第叁,各相关会员单位及从业机构应认真履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义务,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借贷,不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时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示相关风险;应切实保障、支持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各相关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协会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各项自律管理要求。提供金融产品营销、逾期债务清收服务等涉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应自觉、主动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提出APP备案申请,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第五,协会将依照自律管理规则,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规定,仍开展高息“现金贷”、“套路贷”、收取“砍头息”等非法业务的VIP会员单位进行严厉责罚。

  根据互金协会今年3月1日更新的名单,目前协会共有315家机构会员和3位个人会员。其中,机构会员包含银行、保险、券商、基金、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信息技术/金融科技/互联网平台、支付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部分高校学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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