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互联
财经热点 > 财经资讯 >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未成年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浏览次数:【120】  发布日期:2024-3-23 4:00:4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基层调研时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不幸去世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准追诉”回应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引发的社会关切,刑事责任年龄再次成为焦点话题。有刑法学专家建议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如果有证据证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能够鉴别是非善恶,则应推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通常有一个由轻及重、逐渐演变的过程,如何不错过最佳矫治时机?据记者了解,最高检正在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分级分类的干预方案,今年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出台。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章程、李斌

  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

  “核准追诉”回应社会关切

  2024年3月1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鸣介绍,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

  宫鸣表示,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拒不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办、该严则严,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对于犯罪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当宽则宽,不批捕3.8万人,不起诉4万人。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在变大,手段残暴,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 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如果因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的惩处对受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无法达到抚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作用,同时会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疑问,从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慑作用。

  “‘核准追诉’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的一项制度。”肖胜方表示,附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处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案件提供了一种途径。

  肖胜方表示,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惩办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再次成为焦点话题。此前,在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中,由于男孩作案时未满12岁,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部门撤案处理。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要如何从法律层面进行预防和规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表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立法,尤其是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采取“一刀切”式的刚性标准,难以适应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效治理的现实需要。

  他表示,其实很多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特定恶性暴力犯罪时,客观上已具备刑法意义上的鉴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刑法将其划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推定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假如不考虑实践中这种主观恶性大、有意为之甚或恶意利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实施恶性暴力犯罪的情景,那追求的只是一般正义,忽略了个别(个案)正义。

  “针对惩办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可借鉴域外国家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法治经验。”彭新林介绍,例如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一般遵循“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即如果有证据证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能够鉴别是非善恶,则应推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拟出台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

  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一环。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顶级合伙人、 广东省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郑子殷曾承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韦某木二年级就停学,在10岁以后就不断作案,满14周岁后再次捅伤一名6岁女孩,并拉到水塘想淹死她,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服刑4年10个月后减刑释放。

  “出狱后不到两个月,他再次作案,被判处死刑。”郑子殷对记者说,韦某木说妈妈在的那5年是自己人生中最快乐的5年,5岁后妈妈没有回来,爸爸也不管他。

  判刑前,郑子殷打电话给韦的爸爸,期待能够对被害人做出赔偿,争取死缓。“韦的爸爸拒绝,说‘当我没生过这个孩子’。”

  郑子殷指出,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在韦某木犯罪前,不管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介入都不够,其中爸妈责任是很大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他也是爸妈没有尽责、学校没有落实控辍保学措施、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职缺乏矫治干预的“被害者”。

  “从最高检的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趋势。”郑子殷认为,临界预防工作需提升。临界预防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的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罪错行为进行干预和矫治,避免发展为犯罪。“临界预防分为不良行为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郑子殷表示,不良行为可以通过家庭、社区、学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进行干预;严重不良行为属于治安犯法行为、不予刑事处罚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设定了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三种措施。

  目前,最高检正在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鸣表示,为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水平、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情况等,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分级分类的干预方案,今年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出台。

  广州2022年以来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犯罪预防1000多人次

  广州已经有164名检察官走进校园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讲师。3月正好是新学期的开始阶段,“法治进校园·开学第壹课”活动在多所中小学火热开展。花都区检察院借助电影《第贰十条》的内容,用真实案例为同学们厘清正当防卫的界限;白云区检察院帮助同学们判断和应对“欺凌”……

  诉源治理是从本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的关键,除了普法宣传,检察官还以“查询案卷+实地走访”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研,分析涉未成年人案件频发成因,摸排社会治理领域的盲区漏洞。网络、旅馆、娱乐场所、出租屋、校园周围……针对调研和办案中发现的问题, 广州市 检察机关综合推进社会治理工作。在 广州市 检察机关的努力下,2023年, 广州市 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下降11%。

  据统计,目前 广州市 检察机关依托检警协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涉未成年人案件1000余件,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协同保护救助超1000人次。

  通过社会观护、心理矫治等方式,广州检察机关从2022年以来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犯罪预防逾1000人次。

  背景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龄” 未成年不再是免责金牌

  2019年10月20日,蔡某某将10岁女孩王某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的收容教养。这一结果引发公众对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省 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提交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贰、三款作出更改,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之前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两会提议“降龄”其实不是第壹次。2019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 重庆市 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2018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新怡和集团老总王刚建议,更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校园暴力惩办力度;2017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 哈尔滨市 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纪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可能很难被接受,可是至少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罗翔表示,十二岁的小孩对于是非对错已经存在基本的理解,很难说他们不晓得杀人是一种严峻的罪行。刑法务必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问题。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贰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调低了部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不幸去世或以特别残暴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表示,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理性立法的精神,是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既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开口子”,但又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一贯方针相协调。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资讯推荐
 ● 相关资讯专题
  • 网络建设业务咨询

   TEl:1362671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