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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义务 - 华康粤海投资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浏览次数:【289】  发布日期:2024-3-25 15:35:1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
 

  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华康粤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粤海”)被撤消管理人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50号纪律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康粤海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一,华康粤海无在职顶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规风控责任人均空缺;其二,机构员工数量不足,目前仅两名在职员工。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经理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第贰条第(一)项、第(六)项关于私募基金经理顶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

  二是未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义务。华康粤海在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智彬和合规风控责任人吴代斌均已离职,机构未按实际情况向协会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经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贰十二条关于重大事项变更报告的有关规定。

  三是华康粤海与集团公司混同经营。华康粤海与深圳新华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集团)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机构,二者混同经营。其一,华康粤海自2017年2月1日起即无独立办公场所,与华康集团共用办公场地。其二 ,自2017年2月1日起,华康粤海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均由华康集团统一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关于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经理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关于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经理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规定,第十条关于私募基金经理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的规定;违反了《登记须知》第贰条第(三)项关于私募基金经理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的要求。

  纪律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第壹百一十一条第叁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贰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叁项,《实施办法》第贰条、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罚:撤消华康粤海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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