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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因重大交易未及时披露 - 维科技术及相关责任人遭通报批评
浏览次数:【329】  发布日期:2024-3-25 22:14:0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维科技术】 【新能源】 【信息披露】 【通报批评】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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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上海证交所对 维科技术 (SH600152,股票价格5.97元,市值31.56亿元)发出纪律处罚决定书,对 维科技术 及相关责任人当时担任老总何承命、当时担任总经理杨东文、当时担任董秘薛春林予以通报批判。

  事件起源于2023年9月19日, 维科技术 与股份有限公司LG 新能源 (以下简称“LG 新能源 ”)签订了一份 股权转让 协议。根据协议, 维科技术 以1美元的价钱受让了LG 新能源 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的股权。

  据了解,本次交易前,维乐电池注册资金5622万美元,LG 新能源 持股34%, 维科技术 持股42%;本次交易后,维乐电池从 维科技术 的参股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并且该交易已于2023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另外,维乐电池在2022年实现的净收入为亏损2.13亿元人民币,占 维科技术 当年经审计净收入的203%,足以触发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然而,公司并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直直到今天年1月30日, 维科技术 才召开董事会对此次交易进行追认审议并予以披露,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更是延迟至2月26日才得以补充完成。 维科技术 称,因前期公司职员对有关规则理解有误,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后经自查发现,该股权收购行为已涉及需要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形。

  对此,上海证交所指出, 维科技术 的表现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当时担任老总何承命、当时担任总经理杨东文和当时担任董秘薛春林作为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上海证交所决定对 维科技术 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另外,上海证交所还将这一纪律处罚通报给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交所要求 维科技术 及其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后30天内向交易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需深入排查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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