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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银五八消费金融】消费金融新规颁布一周 - 长沙银行5.6亿驰援长银五八 - 58同城未参与
浏览次数:【871】  发布日期:2024-3-26 15:42:0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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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晚间, 长沙银行 (601577.SH)和 通程控股 (000419.SZ)分别发布公告,拟以自有资金对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进行增资, 长沙银行 拟增资金额不高于5.61亿元人民币, 通程控股 拟增资金额不高于1.5亿元人民币。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是消费金融领域新规发布后第壹家进行增资的企业,若本次增资落地,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的注册资金将从9亿元提升至16.11亿元人民币。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金的规定从很多于3亿元提高至很多于10亿元人民币。该新规将于4月18日施行。

   长沙银行 相关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本次增资一是考量到《办法》中对于消金公司注册资金的规定,另一方面,目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发展较快,需要相应的做一些资本补充,支持业务发展。

  据统计,当前国内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除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外,还有9家机构的注册资金未达10亿元的最低限额,后续也将面临增资。

  两家股东增资约7.1亿,58同城未参与增资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迎来建立后的第贰次增资。

  根据公告,本次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的增资价格为3.1572元每股,其中, 长沙银行 拟增资金额不高于5.61亿元人民币, 通程控股 拟增资金额不高于1.5亿元人民币,增资合计达到7.11亿元人民币。本次增资的最终金额以经监管职能部门核准后的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对于增资原因, 长沙银行 在公告中表示,本次增资能进一步拓展该行控股子公司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的市场经营规模,增强其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满足其持续发展的要求。

   通程控股 也表示,当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正面临发展提质的关键期,通过增资充实资本金,能有效突破长期发展资本瓶颈,切实提升市场竞争力,确保可持续健康发展,对提升经营业绩和未来更好地回报股东具有现实意义。

  值得强调的是, 长沙银行通程控股 均在公告中表示,长银五八消费金融本次增资系向原股东定向增资,若出现其它股东放弃参与的情形,可能造成其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建立于2017年1月,初始注册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2018年第壹次增资后注册资金提高到9亿元人民币。目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东分别为 长沙银行 (持股比例51%),58同城网集团旗下的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和 通程控股 (持股比例16%)。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58同城旗下公司并未参与本次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的增资。“增资落地后,我们和 通程控股 的持股比例应该会稍微增加一些,58同城旗下公司的持股比例会被稀释。”上述 长沙银行 相关人士称。

  作为 湖南省 第壹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近年来的业绩表现在一众消费金融公司中颇为亮眼。

  2020年至2022年,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3.68亿元、15.44亿元、23.27亿元人民币,实现净收入2.81亿元、3.63亿元、5.26亿元人民币,保持增长势头。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长银五八消费金融总资产为278.57亿元人民币,前三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和净收入23.87亿元、5.11亿元人民币,净收入已经接近2022全年。

  北银等9家消金也需“补血”,近半第壹大股东股比不足50%

  公开征求建议3个月后,修订后的《办法》于今年3月18日正式发布,并将于4月18日施行。

  具体来看,《办法》中规定,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金额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而此前为3亿元人民币。

  有分析人士曾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称,这主要是为了增强消费金融公司风控能力,避免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出现。

  除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外,当前注册资金不到10亿元的持牌消金公司还有9家,分别是北银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金美信消费金融,其中,盛银消费金融注册资金最低,仅为3亿元人民币。

  另外,《办法》中还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从此前的很多于30%提高至很多于50%。

  据时代周报记者统计,目前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第壹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50%的共有15家,占比接近一半,银行系消金公司超过一半,共有9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益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施展股东资源优势,增进股东积极施展支持作用。另外,有益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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