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有媒体透露称,部分张亮麻辣烫门店公示,餐品不足10元会多收取2元汤费,此事引来消费者吐槽。同日晚间,#张亮麻辣烫部分门店收汤费#话题冲上热搜第壹。
3月26日,张亮麻辣烫相关责任人回应南都湾财社记者称,企业绝对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总部一直以来要求门店依法依规进行定价和公示,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除了“不足10元收取汤底费”外,张亮麻辣烫部分门店也被吐槽要求消费者“消费满10元”。
投诉:
消费不足10元将收取2元汤底费
有消费者吐槽门店要求消费务必满10元
3月25日,据媒体透露,近日有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发文吐槽称,张亮麻辣烫门店公示称“不足10元人民币,另加2元汤费”。此事随即引起热议。报道中,张亮麻辣烫客服回应称,收费不是统一的,有的门店可能薄利多销,所以会收取汤底费,根据门店来定。
3月25日晚,南都湾财社记者在社交平台已经搜不到该帖子了,不过,记者留意到,在社交平台上,部分消费者对于张亮麻辣烫汤底收费持有异议。如2023年10月,就有消费者吐槽,有的张亮麻辣烫门店务必让顾客点满超过10元人民币,“再多了吃不了凭啥让我再加”,还有顾客吐槽称,门店店员称不够10块不能做麻辣烫。
社交平台截图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张亮麻辣烫有不同口味的汤底,不过,各汤底的价钱也不相同,不同门店对于同一汤底的收费也不相同。如根据2023年5月消费者晒出的图片来看,骨汤汤底免费,番茄汤底收取2元,冬阴功汤底收取4元,而另一位消费者同年12月发布的图片显示,冬阴功汤底需要收取3元,还有网友称番茄汤底需要3元。据消费者发布的图片,有的张亮麻辣烫门店公示称,因食材等成本较高,本店菜品不满15元需收取3元汤底费(骨汤)。
社交平台截图
张亮麻辣烫各门店收费标准有所区分
有的门店称务必消费满10元
3月26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致电多家张亮麻辣烫门店,有广州的门店表示“我们汤底是免费的,可是你选的东西务必要有10块钱。”不过,同日下午,记者再次致电该门店,职员表示,“已经没有了,消费多少钱都能”。
另一家广州门店的员工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希望消费者消费满10元人民币,但假如是9块多也可以,“消费8块钱就太少了。因为我们牛骨汤贵,我们是一小锅一小锅煮,不是那种一大锅一大锅煮。小锅煮,(食材)太少的话没法煮”。
另一广州门店的员工则表示,现场消费都不收汤底费,而且消费者不用消费满10元人民币,“我们门店没有‘不足10元另加2元汤底费’的规定”。
张亮麻辣烫北京一门店的员工则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不管消费多少钱,汤底都得收费3元,“我们不是说按你消费的钱财来收取的,就是每人(需要收)3元汤底费”。该职员回应不同门店汤底费收费标准不同,她表示是由总店规定的。
张亮麻辣烫:
总部一直要求依法依规定价和公示
呼吁门店合理定价优先考虑消费者的切实需求
张亮麻辣烫官方网站显示,品牌建立于2008年,隶属于张亮集团。窄门餐眼显示,截直到今天年3月2日,其拥有门店6086家。
3月26日,张亮麻辣烫相关责任人回应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首先,企业绝对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总部一直以来要求门店依法依规进行定价和公示,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责任人称,同时,总部呼吁门店合理定价,优先考虑消费者的切实需求,总部也在积极采取措施支持门店,促使其给予消费者更多优惠。其表示,总部、门店和消费者是不可割裂的共同体,“我们愿意和门店一起,为用户提供更好、更舒心的体验和服务”。
律师:
收取费用前应清楚告知消费者
法律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不满10元将收取汤底费”,这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杨娟律师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实际情况的权利”。杨娟表示,如果门店要收取汤费,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在菜单或店内显眼位置进行公示。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贤凯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如果门店有清楚的告示,该行为应该不构成违法。在尽告知义务后,经营者的表现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如果对这种收费感到不合意,可以选择不消费,因此也不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该行为也很难说是一种强制交易,因此也未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陈贤凯认为,麻辣烫及相关的快餐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消费者有充分的决策自由,如果门店的收费模式不得人心,也将受到市场竞争的责罚,这个收费模式本身应该不违法。
但也有律师持有不同样的意见。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江秋伟律师认为,“不满10元将收取汤底费”这条规定,有强制消费之嫌。“消费10.1元和9.9元就有2元汤水费的不同,若未加以说明,这个不同就是不公平、不正确的。通常意义上,麻辣烫是包含汤水的。经营者务必说明汤水费是咋来的。”江秋伟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正确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江秋伟表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钱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款项。这也意味着,若消费者消费9元的麻辣烫,汤底原本就构成麻辣烫的一部分,商家不得再强制其购买汤底费。
江秋伟表示,如果门店的表述是“消费满10元会免掉2元的汤底费”,性质就不一样了。在经营者的麻辣烫中,汤底是独特且计费。
江秋伟认为,张亮麻辣烫部分门店要求消费者“消费满10元人民币,称不满10元做不了麻辣烫”,同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正确的规定的义务。同时,《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