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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围猎-地方城投不正当承接定融业务获利1.02亿 后 行贿人被追缴犯罪所得
浏览次数:【643】  发布日期:2024-3-29 10:19:5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城投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俊北京报道

  目前,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8件依法惩办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典型案例可见,两高重点打击社会保障、医药、组织人事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并且坚持标本兼治,追缴犯罪所得。

  此次典型案例中,包含一起对地方城投的行贿“围猎”案件。 地方城投公司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资金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职能。该案中,被告人高某梅为非法攫取巨额收益,通过行贿手段“围猎”城投公司老总熊某某,不正当承接定融业务。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承接两笔定融业务。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景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某城投公司老总、总经理熊某某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私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到2.5%-2.8%。

  为感谢熊某某的帮助并确保能够在某城投公司独家承接定融业务,高某梅主动向熊某某提出根据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的2‰给予回扣。后高某梅根据熊某某的要求,通过购买某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回扣合计1200万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梅通过挂靠合作及实际控制的企业,承接某城投公司16个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累计57亿余元,承销费累计2亿余元,已结算承销费1.67亿余元。经审计,高某梅从某城投公司承销定融业务获得净收入为1.02亿余元。

   盱眙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职员财物,情节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考虑高某梅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梅提出上诉。 江苏省 淮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被告人高某梅为非法攫取巨额收益,通过行贿手段“围猎”城投公司老总熊某某,不正当承接定融业务,增加融资成本,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充分施展职能作用,在依法严厉责罚行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全额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对行贿犯罪所得一查到底、一追到底,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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