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9日电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23—25)。
案例23: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对某能源公司行政处理案
2023年7月,东北能源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风电场发生风机坍毁事故。经东北能源监管局确认,某能源公司一风场风机于2023年6月发生倒塔事故,涉事单位未及时向东北能源监管局上报事故相关信息。在核对事故信息后,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因发生事故迟报,无法在最短的时间开展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进程中,涉事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给事故调查组叶片残骸、事故机舱、接闪器、防雷接地引下线等重要事实证据实物。9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单位正式立案。10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经查认定,该企业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按时限向负有安全隐患监管责任的监察管理职能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且事故调查进程中存在破坏事故现场、隐匿事故重要部件、消极提供事故资料等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叁十六条第贰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贰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壹百一十条、第壹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责任人处以上一年收入76%,即26.8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叁十六条第贰项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理裁量权基准》,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单位处以280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版)》,依程序将其推送国家能源局“信用能源”平台,对其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案例24: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理案
2023年5—6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武汉某电厂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某工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公司项目部在作业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且现场未见验收标识牌,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未设置隔离区,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该公司项目部开展的液氨改造工程输水罐罐体人孔门未封堵、无警示标志。2023年8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0月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经查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贰款、第叁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工程公司项目部责任人在案件调查进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限期完成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情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壹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壹项、《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理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叁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犯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犯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依法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案例25: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对某 新能源 发电公司行政处理案
2023年6月, 甘肃能源 监管办在对某 新能源 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进程中,发现该公司开展风力发电机组登塔检修高处作业进程中,工作责任人私自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且未指定临时责任人或安全监护人。2023年7月, 甘肃能源 监管办对该公司依法立案侦查。2023年9月, 甘肃能源 监管办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经查认定,该公司未落实专人现场监护等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壹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该公司未深刻汲取本公司触电事故教训,事故袒露的安全管理漏洞未完全堵塞,依法从重处罚。 甘肃能源 监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壹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9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