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基协网站3月29日消息,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具体要求,做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修订。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条件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资产应当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内容共8条。具体包含,不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或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条件资产;被有权部门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其它失信单位作为重要资金流提供方的条件资产;发生资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因空置、在建等原因不能发生稳定资金流的不动产、不动产租金债权或相关收益权;不能直接发生资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发生资金流的条件资产;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以上述资产作为底层资产或资金流来源的条件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