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明确,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资产应当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指引》列明了七大类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条件资产负面清单。
第壹是不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或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条件资产。
第贰是被有权部门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其它失信单位作为重要资金流提供方的条件资产。重要资金流提供方重要子公司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视同重要资金流提供方存在相关情形。
其中,重要资金流提供方,是指资金流预测基准日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资金流单一提供方根据约定未支付资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资金流总额比例超过15%,或该单一提供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支付资金流金额合计占基础资产未来资金流总额比例超过20%的钱财流提供方。重要子公司,是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或对重要资金流提供方偿债、经营能力影响较大的子公司。
第叁是发生资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如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电影票款和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据等。
第四是因空置、在建等原因不能发生稳定资金流的不动产、不动产租金债权或相关收益权。
第五是不能直接发生资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发生资金流的条件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据。
第六是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第七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