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站在投资人的视角,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荐机构发生重大执业质量问题的,将根据“终身追究责任”的准则进行处理,这一举措无疑值得点赞。
整体而言,评价办法的亮点并很多。好比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方面,重点围绕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公司治理质量等三个投资者普遍关注的维度展开;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方面,则主要衡量保荐机构首发项目执业情况,包含项目审核结果、招股说明书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程序等内容。显然,甭管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保荐机构的评价,都直指要害。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质量整体不高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大短板。此前,市场上经常流传着新股“一年绩优、两年绩平、三年绩差”的说法。某些上市公司上市当年业绩表现不俗,但尔后每况愈下。这样的结局也表明,某些上市公司潜力不足,成长性欠安,最终被市场淘汰,每年退市公司中就不乏这样的典型代表。
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市场的投资价值与吸引力,也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发行人本身质地因素外,保荐机构的严格把关是不可或缺的。将那些业绩平平,缺乏潜力与成长性的发行人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条件与保证。
这其中,保荐机构的保荐质量非常重要。保荐机构在执业进程中不勤勉尽责,尽职调查不做细做全,或说存在疏漏之处,那么就会影响到招股书的披露质量,就不会有一个“透明”的发行人显现在市排场前,而这也明显与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相悖。
其实,因保荐机构保荐质量欠安,市场曾经付出过较大的代价。此前,沪深股市中不乏有发行人通过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的形式实现上市的。虽然做假上市中,发行人挖空心思地隐匿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但某些保荐机构不勤勉尽责,保荐执业质量不合格,职业胜任能力不足同样难辞其咎。
目前因欺诈发行对保荐机构及责任人员的处罚,往往涉及罚款。少数保荐代表人被撤消从业资格,但撤消保荐机构资质的并没有,最严峻的处罚除了罚款外,也不过暂停保荐业务三个月。显然,这对保荐机构的威慑力其实不大。
而此次评价办法讲对发生重大执业质量的保荐机构进行“终身追究责任”,对保荐机构而言,就像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身追究责任”四个字,意味着不管时间过去多久,只要问题被发现,保荐机构都需要担责。而一家机构被“终身追究责任”的背后,显然其实不是只是罚款、暂停保荐业务那么容易,对于保荐机构的声誉,今后发展业务等都会发生严峻的不良影响。市场上已经有类似的案例出现。
个人以为,“终身追究责任”不能只局限于保荐机构。对于其它中介机构也有必要建立“终身追究责任”制度,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如果在执业进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不管过了多少年,只要调查属于事实,都应被追究责任。这既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保障,也是保护投资人的客观诉求。(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