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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西藏天路及相关高管被责令改正 - 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规范
浏览次数:【287】  发布日期:2024-4-8 19:30:0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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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 西藏天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藏天路 ”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因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规范, 西藏天路 及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兼总经理扎西尼玛、财务总监胡炳芳被责令改正。

  ▲ 西藏天路 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于2024年4月7日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决定书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西藏证监局对 西藏天路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

   西藏天路 对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重交)开展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商誉减值金额。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规范

  2020年1月, 西藏自治区 审计厅对 西藏天路 承建的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周转房一期工程进行核算,已完工未结算部分已经出现明显减值迹象。 西藏天路 对上述周转房项目未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在2022年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壹款、第十二条第壹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过失更正》第十二条等规定。

   西藏天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第壹款的规定,扎西尼玛作为当时担任老总兼总经理、胡炳芳作为财务总监,未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叁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壹项,西藏证监局决定对 西藏天路 及扎西尼玛、胡炳芳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天路 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根据西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下一步,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公告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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