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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将施行,规范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
浏览次数:【834】  发布日期:2024-4-9 22:49:5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经营者】 【消费者】 【预付款】 【新业态】 【消费者权益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壹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7月1日生效。《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完善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治理 大数据 “杀熟”、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呵护民生福祉、保护经济活力、维护公平正义,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障高品质生活,意义非常重大。《条例》的出台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护权益,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华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吹风会上回答第壹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规范预付式消费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犯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条例》为预付式消费建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东表示,《条例》为解决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营造更加安全、诚信、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将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

  优化消费环境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关键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强化了法治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实施以来,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柳军表示,随着我国新型消费的蓬勃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还没有获得根本解决。为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条例》。《条例》的起草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消费理念、凝聚消保共识的过程,带动了金融、电商、直播、物业、维修、快递、网约车等很多领域消保立法的完善。

  他介绍,《条例》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 大数据 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完善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等机制,把更多纠纷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在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为经营者合法经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司法部立法二局责任人郭启文在吹风会上表示,《条例》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更加重视重塑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好比,《条例》在通顺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受理机制的同时,强调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护权益,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确了不适用于责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做假、捏造事实等方式诈骗赔偿或对经营者讹诈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完善新业态监管

  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出现了一点新的问题,虚假营销、“ 大数据 杀熟”、自动续费、退钱难等诸多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这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条例积极回应消费维护权益长期存在的难点、堵点,回应消费者对权益保护的关切,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好比,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坑骗、诱导消费者。

  柳军表示,“老少无欺、真不贰价”,不可是我国以往的商业道德,也是现代市场的交易底线。如果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进行歧视性定价,很可能损害消费公平。所以《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景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一样的价钱或收费标准。这也是我 国在行政法规中第壹次对不同化定价进行规范。

  他还提到,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私自扣钱,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明显的形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明显、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的选项。

  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近年来,不仅传统服务的隐性规则屡受诟病,演出订票、 在线旅游 、在线文娱、网购快递、 医疗美容 等新业态成了重灾区。202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显示,近九成的消费者遇到过霸王条款。2023年,全国12315平台接收相关诉求24.1万件,是2021年的3.3倍。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得人心地免去或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约、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它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等权利。

  此前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颁发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明显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况旭表示,将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瞄准霸王条款,纠正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切实改善消费体验。

  对预付式消费加强监管

  近年来,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失去联系跑路,卷走消费者大额预付费的恶意违约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商家甚至转移钱财、临时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消费者要回预付款的维护权益之路艰难。

  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细数预付式消费“六大问题”:经营者违规售卡、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据、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消费者维护权益难度大。

  《条例》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护权益时的举证难度。

  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不得任意加钱。如果经营者没有根据约定提供,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第壹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只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明显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况旭表示,需要强调的是,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犯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好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主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也都有相应的职责,《条例》为预付式消费建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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