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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监管起草-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浏览次数:【1049】  发布日期:2024-4-11 17:17:4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保险机构】 【金融监管
 

  今日,为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建议稿)》(下称《征求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

  公开答记者问时,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责任人指出,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征求建议稿》,强调顶层设计,强化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 大数据 应用,推动 大数据 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征求建议稿》共6章、37条,规定欺诈定义、目标任务、工作流程、网络 数据安全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

  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

  据了解,《征求建议稿》共6章、37条。

  第壹章总则,规定了欺诈定义、目标任务、工作流程、网络 数据安全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明确了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明显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第贰章反欺诈监督管理,明确了反欺诈监管职责,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

  第叁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明确了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规范了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新增保险机构定期开展欺诈风险管理体系评价并向监管职能部门报告要求;新增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的特别要求;新增强化核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要求,要提升理赔质效,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反欺诈行业协作,明确了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范了 大数据 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

  第五章反欺诈各方协同,明确了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适用范围、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内容。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法和指标另行规定。

  强化对外协作

  值得强调的是,《征求建议稿》专门规定了反欺诈对外协作内容,涵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

  具体而言,《征求建议稿》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

  同时,强化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

  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有关责任人表示,《征求建议稿》将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方向、强化科技赋能和 大数据 应用为手段,搭建“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的反欺诈工作框架,充分施展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行业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强化与公安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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