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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海】一纸禁业罚单背后的荒唐事 - 信贷员称工作需要-以贷转贷-被起诉、担保人履责后银行拒绝移除不良
浏览次数:【692】  发布日期:2024-4-17 16:02:1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张金海】 【客户经理】 【担保人
 

  普通人或许永久不会知道,看似一张轻飘飘的行政罚单背后,会隐藏着多么荒诞的故事。最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披露,因为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原因,滨州监管分局拟对原沾化县联社永馆路分社客户经理张金海禁业4年。 image

  身为基层客户经理,张金海到底所涉何事?今日上午,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上述罚单涉及一起银行人员20万贷款未能偿还致其被银行起诉、担保人替其还款后银行拒绝移除不良记录等荒诞故事。其中,当事人张金海在法院审理环节还自称贷款起因是工作需要,不得以“以贷还贷”多年,但这一理由未被法院采信。

  某南部地区银行业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内部员工“以贷还贷”的违规操作多和过于苛刻的绩效考核有关,一些人揭竿而起以遮掩不良。监管职能部门也对此予以持续监管,近年来此类事件已较少发生。

  客户经理被禁业4年此前自曝因工作需要“以贷还贷”多年

  据监管网站披露,滨州监管分局指出,经查,张金海在担任沾化县联社永馆路分社客户经理期间,为该行原涉案员工存在非法行为造成发生案件、涉案授信业务贷前调查不到位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规定,分局决定对你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的行政处理。

  而据相关文书显示,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因一笔20万元贷款起诉信用社员工张金海及保证人张某某。该联社称,2013年12月14日,张金海与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5.0‰,用途为个人生活消费。尔后,张金海现结欠贷款本金193418.79元。

  在法院审理环节,张金海自称,2013年12月14日,其在联社签字经办贷款20万元人民币,“此款是结转我于2008年贷出的贷款,转了五次”。张金海进一步表示,此款自2008年贷出时其现金就一直没到自己手中,也木有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真实用款人其实不是自己。“而是用于我在农信社工作时,垫付了上级下达的收息任务和到期贷款收回任务了。后因未能及时要回利息和贷款本金,由我个人垫付的利息和贷款本金就转成了贷款。贷款以后引发的利息及转本金再引发的利息约26万元人民币,还有我记不起来的垫付本息,均由我承担。本案所说贷款虽然是我的称号,但没有用到我家庭中,都是因工作需要垫付到业务中去了。这些可以在信用社帐上查到。”

  不过, 山东省 滨州市 沾化区人民法院一审指出,张金海辩称该借款系用于归还个人工作中未及时收回的贷款本息,并未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张金海在庭审中的陈述,也不能确认该借款存在以贷还贷的情形。最终,法院裁定张金海败诉。

  担保人替客户经理还款联社拒绝移除不良纪录被起诉

  耐人寻味的是,这笔不良贷款还有续集上演,且这一次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已更名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反而成为被告。

  依据相关文书来看,这笔约20万元的贷款,最终由张金海的保障人张某某代为偿还给该银行机构,法院也出具了相关执行完毕的文书。但张某某事后通过查询个人信用报揭发现,银行未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屡次交涉未果后,张某某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下称农商沾化支行)起诉至法院。

   山东省 滨州市 沾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期间,农商沾化支行辩称,张某某被并入不良,银行没有过错,因为系统一旦自行检测到原告的贷款或保证逾期,就会并入不良记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良信用记录为不良行为中止后五年,张某某的不良行为并未超过五年,不符合删除不良记录的条件。

  不过,法院指出,张某某为他人在农商沾化支行处借款进行了保证担保,其及时履行了保证义务,纠正了失信行为,农商沾化支行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原告的履行情况。银行未及时向征信系统报送原告履约行为,已对张某某的信用权利形成侵害,张某某告有权要求被告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一审最终裁定,农商沾化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以消除张某某的不良记录。

  开年来多份罚单涉及“以贷还贷” 涉及 光大银行 、江西银行等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张金海自称其贷款行为是“以贷还贷”,此类行为正是监管职能部门长期以来关注的关键,近年来很多罚单和此有关。开年以来,也有很多银行机构和人员因为“以贷还贷”遭遇处罚,涉及 光大银行 、江西银行、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等机构。

  好比,今年1月4日,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因为以贷还贷;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等,被罚款120万元。当时担任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行长朱修怀,对我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贷还贷等负有责任,被予以警告的处罚。

  今年1月19日,监管披露,当时担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行长万卫华,对该行涉嫌存在以贷还贷,遮掩不良犯法行为应负直接责任,给予警告、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理。当时担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客户经理期杨琨,对该行通过以贷还贷、虚假转让遮掩不良贷款等犯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禁业十年。

  今年1月31日,监管披露,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以贷还贷遮掩不良,被罚款30万。当时担任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李思薇、当时担任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责任人易宜亮,因对该公司以贷还贷、遮掩不良事项负有责任,被予以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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