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层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九条”)。新“国九条”对资本市场多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在发行上市方面提出,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并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笔者认为,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考量,有必要建立发行上市负面清单制度。
去年下半年以来,某些拟上市企业突击分红现象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这些拟上市企业在递交IPO申请材料前或进行巨额分红,或进行“清仓式”分红,金额甚至达数亿元之多。而在其招股书的募投项目中,却欲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左手巨额分红,右手募资补流,把股市当成“提款机”,这显然是值得研究的。更何况,某些拟上市企业假如不“清仓式”分红,根本无须募资补流。
资本市场具备融资功能,有资金需求,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既是资本市场施展融资功能的真实写照,也凸显出其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但资本市场同样具备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差钱也要融资,或说先巨额分红然后把手伸向资本市场,无疑也是对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扭曲。因此,多家先分红后欲融资的拟IPO企业纷纷撤单亦在人之常情。
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并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能够发生积极的效果。一方面,能够在市场中发生震慑作用。所谓“负面清单”,实际就是一种准入制度。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如果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甚至是巨额分红,其上市进程有可能受阻,甚至无法成功登陆沪深北市场,这显然是相关企业不愿看到的结果。毕竟,孰重孰轻,相关企业还是拎得清的。
另一方面,将相关拟上市企业并入负面清单,或意味着该类企业上市无望。一家企业在突击“清仓式”分红后又能成功上市,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其实不是好事。既容易引发“从众效应”,也会打击投资人的信心。更关键的是,该现象在践踏市场公平原则的同时,也会造成市场诚信打折。
客观上,新“国九条”提出要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企业并入负面清单,个中不无将该类“劣质”企业挡在资本市场门外的意味。反过来讲,这也是有助于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
新“国九条”提出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个中亦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考量。当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个人以为也有必要像对待突击“清仓式”分红一样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其对象除了针对拟上市企业外,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律所等中介机构同样要并入其中。
目前除了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律所等从事证券业务已不再有门槛,这也造成这些中介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出现鱼龙混杂的格局,也给了别有用心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无隙可乘。好比,市场上就曾出现披“星”戴“帽”公司更换年审机构,从名不见经传的小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意见的闹剧,对于这样的审计机构,显然有必要将其并入负面清单。而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如果发行文件中存在包装粉饰、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恶劣情形的,同样应并入负面清单。
新股发行是一个系统工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除了发行人不隐匿任何应披露的信息外,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对于那些职业胜任能力不足,或是缺乏职业操守的中介机构,将其排除在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之外,既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的根本诉求。(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