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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东北证券产品违约案赢得胜诉 - 3亿元赔偿款被撤销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18 21:50:30    文章分类:信息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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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 东北证券 盘中一度涨至6.85元/股,收盘价为6.73元/股,股票价格整体上涨0.45%。消息层面上, 东北证券 与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敦化农商行”)之间的产品违约案件有了新进展。

  就在4月17日晚, 东北证券 披露其与敦化农商行之间的诉讼纠纷进展, 东北证券 在二审中赢得胜诉,原本需要偿付的近3亿元赔偿款被撤消。

  具体案情如下:2021年5月19日,敦化农商行以 东北证券 作为“ 东北证券 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盈4号”)管理人,在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进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造成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 吉林省 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 东北证券 提起诉讼,要求 东北证券 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 东北证券 收到 吉林省 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东北证券 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敦化农商行2.94亿元及利息。

  2023年11月21日, 东北证券 不服一审判决,向 吉林省 顶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林省 顶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4月16日, 东北证券 收到 吉林省 顶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 顶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敦化农商行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东北证券 的上诉请求成立。

  法院裁定:1.撤消 吉林省 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要求 东北证券 赔偿敦化农商行2.94亿元赔偿款的民事判决;2.驳回吉林敦化农商行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东北证券 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偿债能力一切正常。 吉林省 顶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撤消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根据二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及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事项对 东北证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图片来源: 东北证券 公告

  历史公告显示,“长盈4号”由 东北证券 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 东北证券 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

  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敦化农商行。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 东北证券 为被告提起诉讼。该诉讼案件历时多年一直未能定音,如今 东北证券 迎来胜诉。

   东北证券 披露的业绩预告显示,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65.07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28.16%;实现归母净收入6.51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1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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