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券商2023年年报披露已过大半。上海证券报记者查询30家A股上市券商已披露的年报后发现,“证券虚假陈述”频繁出现在券商诉讼案件中,券商作为关联方,多数情境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国九条”强调,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非法行为。业界认为,在监管趋严环境下,券商执业能力亟待进一步强化。
多家券商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从券商年报披露的一些“陈年旧案”中可以看到,很多券商事涉“证券虚假陈述”。
以 西南证券 为例,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披露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有关材料显示,2021年11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 西南证券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请求法院判令包含 西南证券 在内的各被告赔偿其投资亏损及各项费用暂合计1.53亿元人民币。
除了中小券商,部分头部券商也陷入了“证券虚假陈述”的泥潭。
例如 申万宏源 证券,其在年报中披露了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 申万宏源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此案件中, 申万宏源 证券子公司 申万宏源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被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为由起诉,5名被告面临约1.13亿元的赔偿。
审理周期长是券商虚假陈述诉讼的典型特征。对此,上海金融法院日前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立案前置程序取消后,在对相关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理的情景下,法院需对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作出本质认定。而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仍然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焦点。
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为啥会成为券商诉讼的“重灾区”?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顶级合伙人徐晓认为,随着近年来多起未被行政处理的券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出现,叠加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行政处理前置程序,投资者起诉券商的门槛大大降低。“券商在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时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券商作为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若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根据证券法的限定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晓进一步补充解释道,部分虚假陈述案件中会出现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缺乏赔偿能力的情景。受损投资者为了判决后获得尽可能多的实际赔付,往往将虚假陈述可能涉及的券商列为共同被告,若上市公司无力赔偿,券商的偿付能力可以作为一种保障。
业内有关人士称,若券商在某一领域频繁、集中涉诉,相关业务受到的影响可能会越来越大。另外,屡屡涉诉还可能对券商评级发生影响,评级下调则可能影响券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提比例,进而在一定水平上减少当期利润,同时也有可能对品牌、业务拓展发生不利影响。
券商执业能力亟待加强
记者梳理发现,除虚假陈述外,股票质押式回购、 融资融券 、债券违约等也频繁出现在券商诉讼案件中,这都反映出券商的执业能力亟待进一步强化。
目前,资本市场迎来第叁个“国九条”,监管对于证券行业非法行为责罚力度进一步加大。新“国九条”提出,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非法行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徐晓表示,从多起券商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来看,券商在证券市场不合规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发行进程中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在审核发行人的相关文件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进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作为承销机构,未结合尽职调查进程中获得的财务数据等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进程中未勤勉尽责。
有鉴于此,徐晓建议,在发行进程中,券商应审慎对待出具的文件,对于文件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须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尽职调查进程中对于异常情况要保持必要的重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予以纠正,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及时调整合规工作措施。发行上市后,券商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它相关义务,在最大限度内勤勉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