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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检察机关强化社会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 - 助力维护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浏览次数:【723】  发布日期:2024-4-19 10:33:0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社保基金】 【劳动关系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2024年前3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问题的有1885件。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一些犯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诈骗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

  该类案件主要显现以下特征:一是多为借助民事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来实现“补缴” 养老金 目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办理一次性补缴 养老金 须有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一些犯法行为人受利益驱使,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进行虚假诉讼,或利用虚假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虚假劳动关系,以满足一次性“补缴” 养老金 的既定条件,进而获取本不应由其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如宋某、赵某等虚假诉讼监督案。2020年12月,某煤矿按政策要求需关闭,副矿长杜某具体负责关停工作。2022年上半年,宋某、赵某找到杜某,请求其帮助以煤矿名义补买养老保险。为以权谋私,杜某明知宋某、赵某二人从未在该煤矿上班,仍与二人恶意串通,伪造劳动用工协议,虚构二人在该煤矿工作的事实。同年8月,宋某、赵某二人同时向法院起诉某煤矿,请求判决二人与该煤矿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宋某、赵某二人与该煤矿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一些案件有违法中介“职业化”参与,甚至形成产业链。所谓“中介人员”为谋利,与犯法行为人恶意串通,帮其寻找“虚构劳动关系”目标单位,伪造工资条、劳动合约等证明材料,为实施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指点江山。有的直接参与、充任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甚至勾结有关人员进行非法操作。如,2017年,李某等40名无固定职业人员经人介绍或直接联系从事中介业务的焦某,向其提出代办社保意向。焦某收取“中介费”后,交给某废旧物品回收企业责任人王某3.5万元人民币,要求其以该企业名义为李某等40人伪造2001年至2015年工资表等证据。2017年12月26日,李某等40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月5日,该仲裁委开庭审理,该企业委托焦某以其人事部门责任人名义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中,焦某对李某等40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未提任何异议。当日,该仲裁委作出40份仲裁判决书,确认了李某等40人与企业之间存在长达15年不等的劳动关系。

  三是部分社保领域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易衍生刑事犯罪。社保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诈骗养老保险金,事情严峻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含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如刘某等27人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从事社保中介业务的张某收取刘某等27人每人1.5万元“中介费”后,找到某培训学校校长王某,给予其8万元回扣,由其以该学校名义为刘某等人伪造1995年至2018年工资表。后刘某等人以困难职工名义申请法律援助,并向法院起诉,张某的司机以该学校职员名义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在庭审中对原告诉求及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作出27份民事判决,确认刘某等27人与该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等人持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办理了补缴社保手续,其中22人逐渐达到退休年龄,领取了 养老金 。检察机关查办该系列案,纠正了错误民事判决,张某等人被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社保基金是 老百姓 的“养老钱”“保命钱”。任何非法诈骗或套取社保基金的表现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责罚。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方向,一方面持续加大对社保领域虚假诉讼个案、系列案件的查办力度,另一方面延伸监督触角,联合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等共同堵塞社保基金监管漏洞,规范补缴社保流程,助力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结合监督办案,检察机关提示,补缴 养老金 参保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任何借助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形式参保缴费、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等行为,均属于诈骗或套取国家社保基金的犯法行为,一经查实,除清除缴费记录、没收补缴款、退回已领取的社保金外,还将受到行政处理甚至刑事制裁。广大群众切勿轻信“代办代(补)缴社保”等“非法中介人员”之言,更不要虚构劳动关系、参与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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