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4日消息,为规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防范政府债券市场风险,增进政府债券市场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并公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主持建立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均通过该系统办理。该《管理办法》公布实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债字〔1997〕25号)同时废止。
该《管理办法》共有7章46条,新华财经第壹时间摘录整理主要内容供市场参与者参考:
政府债券的定义
所谓政府债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的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上述业务将遵循诚信、安全、高效的准则,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财政部为业务的主管部门,并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展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财政部授权,任何机构不得私自开展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业务活动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
授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二)设立、维护政府债券账户(包含特定市场中用于记录政府债券的证券账户);(三)维护政府债券持有人名册(以下简称持有人名册);(四)统计政府债券数据,监测政府债券市场运行情况;(五)提供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和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六)财政部规定的其它职能。
授权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各项业务处理情况,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凭据及业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很多于政府债券到期后20年。
授权机构出现停业整顿、破产、解散、分立、合并及撤消等情况时,不得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应协助新的承接机构接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有关事务,投资人托管的政府债券及其它资产不参与资产清算。
债券登记
政府债券登记是指授权机构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接受政府债券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政府债券发行结果及交易结算等信息,维护政府债券账户记录,设立持有人名册,确认政府债券持有人持有政府债券事实的表现。
持有人名册是确立政府债券发行人和持有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依据。授权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债券发行人要求及时提供其发行债券的持有人名册及相关资料。未经财政部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持有人名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授权机构应当保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政府债券终止上市且不再由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登记的,在依法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向发行人交付完整的持有人名册及其它相关登记资料。
债券托管
政府债券托管(包含特定市场的存管)是指授权机构受投资人委托,通过开立政府债券账户,提供政府债券保管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表现。政府债券实行集中统一、一级托管、底层穿透的托管制度,投资人通过在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政府债券账户直接持有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账户采用实名制。境内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民事主体应当以自身名义单独开立债券账户;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专项资金项下财产投资政府债券的,应当为每个资产管理产品或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债券账户。政府债券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授权机构对所托管的政府债券不享有所有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保证其托管政府债券的安全、准确,禁止挪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须对因自身原因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债券结算
政府债券结算是指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成交结果或确认结算指令基础上进行的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授权机构办理的政府债券结算具有最终性,一旦完成不可撤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债券交易的场所参与政府债券交易,应根据财政部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并获财政部验收认可。
经财政部同意,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采用全额结算、净额结算等结算机制提供结算服务。政府债券交易结算应当采用券款对付方式,财政部和相关市场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除外。第叁十七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资金应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保障交易顺畅达成。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钱财和债券,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将收取的保障金、担保物等资产与自有资产隔离,严格分户管理,不得挪用。
监督管理
财政部适时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政府债券市场运行秩序,增进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求,有权采取询问职员,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措施开展监督检查,相关机构及职员应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财政部开展监督检查的关键内容主要包含: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开展合规情况;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运营和维护情况;政府债券账户和持有人名册维护情况;政府债券数据的统计和运用情况;政府债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财政部规定的其它职能履行情况等。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政府债券市场参与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犯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将视情况同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撤消业务授权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处罚;属于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将视情节同时采取降级、退团、暂停或取消国债做市支持参与资格等处理措施。
(一)违规开展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
(二)工作失职给政府债券发行人或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挪用投资人托管的政府债券和其它资产;
(四)伪造、篡改政府债券账户有关数据;
(五)泄露投资人的登记、托管、结算等有关信息;
(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七)拒绝或阻碍财政部监督检查;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