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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央行重磅!影响很大
浏览次数:【860】  发布日期:2024-4-22 22:22:3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支付机构
 

  今年5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为保障《条例》的落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4月22日在官方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记者了解到,作为配合《条例》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细化了《条例》有关规定,在推进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强化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央行表示,《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抓紧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明确《条例》有关规定,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发展业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一定要求。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183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人民币。

  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金附加要求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对照《条例》体例结构,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八十条。

  其中,在注册资金要求上,《实施细则》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根据不一样的账户业务类型附加提高。

  如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

  另外,《实施细则》还对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进行了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采取逾额累退方式,根据备付金日均余额不同标准,分别根据5%、4%、3%、2%、1%计算。

  明确新旧业务衔接方式

  不改变原有业务许可范围

  记者了解到,此前支付业务一般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三类,《条例》提出将其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

  《实施细则》中,对支付业务分类进行了细分,并明确新旧支付业务的衔接方式。

  具体来看,将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Ⅱ类;将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根据《实施细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同时开展该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33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

  仅开展前述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确保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过渡期最长接近5年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而由于不同支付机构成立时间不同,因此各家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相同。

  《实施细则》指出,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这意味着,部分刚续展许可证的支付机构,过渡期或将为5年左右;其余支付机构过渡期则在1年左右。

  《实施细则》提出,《条例》施行前已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和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

  另外,《条例》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原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制度规定。

  保障用户权益

  收费调整应提前30日公示

  《实施细则》还细化了用户权益保障机制,提出该机制包含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重要信息披露机制、投诉处理机制、损失赔付机制、支付业务终止进程中用户权益保障方案等。

  同时,在收费调整方面,《实施细则》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当至少于施行前30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对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进行持续公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用户知悉、接受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并做好协议换签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实施细则》制定进程中,央行通过专题调研、书面征求建议、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了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行业协会、有代表性的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等意见,并采用了其中大部分意见。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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