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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监会 - 延长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
浏览次数:【472】  发布日期:2024-4-27 5:23:2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监会】 【拟上市
 

  本站讯 (记者吴晓璐)4月26日,为进一步强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监管制度》),并公开征求建议。

  一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保护市场“三公”秩序、防范非法“造富”、从严监管队伍廉政建设的高度动身,坚持刀刃向内、靶向监管,对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实行穿透式监管。

  2021年5月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出台《2号指引》,规定离职人员不妥入股情形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入股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安排内审部门实施独立复核,形成纵横交错的离职人员入股行为审核把关机制。

  《2号指引》发布以来,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得到有效监管,该类企业平均审核周期明显延长。市场普遍感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不会给企业造成任何便利,反而影响了企业的上市进程。

  为进一步巩固监管成效,体现越来越严的监察管理态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总结经验,在《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离职人员监管制度》。《离职人员监管制度》包含了《2号指引》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三方面规定:

  一是进一步强化重点人员管理。延长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从离职后3年拉长至十年。

  二是扩大离职人员监察管理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畴从离职人员我扩大至离职人员及其爸妈、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可靠性等做充分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严把入口关,强化与纪律检查监察部门协作,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坚决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发行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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