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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私募运作最新标准出台!最低存续规模降至500万,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
浏览次数:【729】  发布日期:2024-4-30 21:21:1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券基金】 【组合投资】 【DMA】 【存续规模
 

  4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运作指引》共42条,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科学设置不同化规范要求。

  一是强化资金募集要求,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的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预警止损线安排等。

  二是规范投资运作行为,明确投资策略一致性要求,强调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规范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流动性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是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明确不得开展通道业务,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资管产品等规避监管要求,规范业绩酬劳计提,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四是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宗旨,规范基金过往业绩展示,引导投资者关注长期业绩,强化对短时间投资行为的管理。

  五是合理设置过渡期。针对存量私募证券基金设置不同化整改要求,部分整改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基金存续规模方面,《运作指引》将私募证券基金最低存续规模由公开征求建议稿提出的1000万元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明确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当停止申购。同时,在触发停止申购后、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增加缓冲期“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并给予一定过渡期,将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算时间定为2025年1月1日。

  申赎开放频率及份额锁定期方面,《运作指引》将私募证券基金的申赎开放频率由公开征求建议稿中的每月至多开放一次申赎放宽为至多每周开放一次,并将公开征求建议稿中6个月锁定期要求拓展至3个月,同时允许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设置短时间赎回费的形式替代强制锁定期安排,把选择权交还市场。对于《运作指引》发布前已备案私募证券基金的申赎及锁定期安排不作强制整改要求。

  组合投资方面,《运作指引》参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提出双25%的组合投资要求,即单只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同一资产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5%,同一私募机构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比例不高于该资产的25%。同时,协会明确可以根据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投资比例,补充了“同一资产”释义、投资比例被动超限后调整要求等内容,便于行业落地执行。

  场外衍生品交易方面,《运作指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从降杠杆、防风险的视角规范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整体风险敞口。针对前期私募证券基金通过DMA进行杠杆交易的情景,《运作指引》明确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能高于2倍杠杆,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

  同时,《运作指引》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能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5%,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执行口径拉齐,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过渡期安排,考量到协会前期已向市场传达了限定DMA业务杠杆倍数、控制雪球结构衍生品投资集中度等要求,《运作指引》正式实行后,要求不符合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但存续已开仓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可以继续运作至到期,不受影响。

  过渡期安排方面,相较于公开征求建议稿,《运作指引》也放宽了相关要求,一是对不满足组合投资等条款的存量基金,将过渡期大幅延长至24个月,相关基金在过渡期内可正常开放申赎、正常投资运作;二是对过渡期后仍不符合相关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可继续投资运作至合同到期,仅要求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不强制要求调仓或卖出,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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