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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楼市 - 两个大消息
浏览次数:【50】  发布日期:2024-5-2 0:00:2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住宅用地】 【商品住宅】 【住房公积金
 

  5月1日,南京楼市再放大招,涉及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一是支持南京都市圈缴存职工在南京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 南京市 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它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同城化待遇。

  适用城市:包含 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 、马 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这意味着,南京都市圈9城公积金将互认互贷。

  除此以外,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公告。其中提及,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城市,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

  南京公积金发布新政

  9城公积金互认互贷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月1日发布了《关于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告》(简称“通告”)。

  通告表示,支持南京都市圈缴存职工在南京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 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它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同城化待遇。

  对此,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称, 南京市 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它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制约。房屋套数和购房提取次数按购房地城市单独计算。

  南京都市圈其它城市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 南京市 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夫妇双方均在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非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职工不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目前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第壹次和第贰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和第贰套住房均为50万元/人、100万元/户。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第壹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为60万元/人、120万元/户。

  该政策适用城市包含 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 、马 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南京市 缴存职工在上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原政策要求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制约,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再检验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材料。

  自然资源部:

  该类城市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

  最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公告。

  通知称,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理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城市,要根据“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准则,根据今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含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另外,通知还称,各地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掌握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住宅用地底数,持续动态更新,拟订分类型、分步骤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于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的闲置住宅用地,该收回的要依法收回。

  通知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公告

自然资办函〔2024〕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增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与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的衔接

  各地要立足当地社会发展、市场实际需求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统筹“市场+保障”的住宅用地供应安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依据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明确的住房建设需求,编制2024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供地计划)。

  二、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理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城市,要根据“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准则,根据今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含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各地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盘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数据按季度动态更新。

  三、继续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

  各地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在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要多措并举,统筹盘活各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于并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涉及的住宅用地,其中的确用于安置房建设的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以市场化方式出让用于建设可售商品住宅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实行供地调控。

  四、严格执行住宅用地收回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掌握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住宅用地底数,持续动态更新,拟订分类型、分步骤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于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的闲置住宅用地,该收回的要依法收回。

  五、层层压实责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供应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科学编制供地计划,落实住宅用地供应调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购地资质、资金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止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拿地、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及重点县(市)住宅用地供应工作的指导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住宅用地供应要求。要依托本地网上交易平台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严格控制商品房去化周期超18个月的城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抑制存量住宅用地不得人心增长;要按季度核查市县落实供地计划和住宅用地供应调理机制的情景,并在省内通报,通报结果同时报部。

  部将继续加强对住宅用地市场的监测监管,重点监测房地产长效机制试点城市和其它70个大中城市。对各省份落实调控政策的情景,部将定期通报,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9日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责任人也对通知具体内容和作用进行了详细说明,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责任人解读《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工作,指导各地充分保障住房建设需求,因城施策、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稳定市场预期,增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严格落实对应去化周期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遏制部分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不得人心增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责任人对《通知》具体内容和作用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是主动对接住房建设需求。《通知》要求各地根据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的准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与当地的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严格落实“以需定供”,统筹安排全年的住宅用地供应,增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健康稳定。

  二是合理控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城市的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建立了对应商品房去化周期和土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双向调理机制,要求因城施策安排住宅用地供应,凡商品住房去化周期长、土地流拍率高、市场需求明显不足的城市,应当从严控制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通知》对此作出了进一步部署,要求各地在年内实施供地的进程中,严格对照最新的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及时调整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特别对于库存压力大、去化周期超长的城市,要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坚决杜绝遏制存量土地不得人心增长势头。对于其它去化周期较长的城市,要根据“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准则,合理控制其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和节奏,确保存量不增加,逐步盘活消化。

  三是继续大力保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保障民生,继续优先保障各类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安置房等项目的土地供应,应保尽保。

  四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强化风险防范。加强存量住宅用地盘活,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要求各地及时拟订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及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另外,自然资源部在加强对新增住宅用地供应工作指导的同时,也在积极研究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品质、助力转型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增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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