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互联
财经热点 > 财经资讯 > 网红解约遭索赔200万元违约金 - 网红与MCN公司争议如何化解?
【违约金】网红解约遭索赔200万元违约金 - 网红与MCN公司争议如何化解?
浏览次数:【879】  发布日期:2024-5-9 11:25:0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违约金】 【MCN】 【MCN公司
 

  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公司与所签约的网络主播、达人之间的解约纠纷不断涌现。诸如网红解约被索取“天价”违约金的事情,屡屡引发烧议。如何平衡网红与MCN公司之间的关系?在上海长宁法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涉网红违约案例,引发关注。

  网红解约被索200万元违约金

  原告上海某文化流传有限公司系一家MCN公司,被告俞某某与原告签署“网红”《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独家代理被告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

  在俞某某成为“网红”后,以对方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解约,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

  尔后,原告MCN公司认为被告俞某某作为违约方解除合约,公司有权要求其按《代理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协议的约定,对此前两年被告自行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 利润收取15%服务费,遂起诉至长宁法院,要求被告俞某某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俞某某则认为,自己从未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宣传广告,公司也未提供本质帮助,且违约金系格式条款,明显过高,于是提出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未结算的5万元收益分配款。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要求解约之时,粉丝数量已从签约刚开始的数十人增长到四十余万人,商务酬劳亦有明显提升,如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可得收益大概率将持续增长。

  可是,将俞某某所有商业订单酬劳单独计入任何一方的接洽资源均不甚合理,因此,长宁法院结合《代理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水平、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成本情况、原告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履行所引发的期待利益损失和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责罚性的功能等,综合考量酌定:被告俞某某支付原告上海某文化流传有限公司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原告上海某文化流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俞某某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资讯推荐
 ● 相关资讯专题
  • 网络建设业务咨询

   TEl:1362671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