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2月29日,利尔达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662.44万元。2024年4月23日,利尔达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601.60万元。2024年4月26日,利尔达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为-601.60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另外,利尔达《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相关内容存在前后矛盾的情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第壹款的规定。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叶文光、总经理陈凯、财务总监孙其祖、董事会秘书段焕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