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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国家卫健委 - 成立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工作组
浏览次数:【413】  发布日期:2024-5-11 14:24:3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工作组
 

  5月11日,据国家卫健委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工作组的公告。为持续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落实,积极施展专家作用,经商相关部门,国家卫健委决定成立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现印发专家工作组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和名单。专家工作组任期自2024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8日,国家卫健委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成员进行调整。原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2019年1月8日建立的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专家工作组同时撤消。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工作组工作机制

  一、专家工作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任期3年。

  二、专家工作组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领导下,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指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三、专家工作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各类学术行为,强化 数据安全 管理,确保有关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

  四、专家工作组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请示、报告工作,应当按程序在专家工作组内部进行讨论,形成书面材料请示、报告。

  五、以专家工作组及其成员名义参加评审评价、调研督导、学术研究、会议论坛、宣传报道、编写书籍、撰写论文、政策咨询等相关活动的,应当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同意。

  六、专家工作组及其成员在开展相关活动进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准则,不得利用专家工作组成员身份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专家工作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按程序免去或同意其辞去职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成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

  1.主动申请辞去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3.累计 2 次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组会议或有关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4.未经同意,组织开展或参加有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事情严峻的;

  5.存在违法违纪、学术不端情形或违反职业道德的;

  6.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专家工作组成员的。

  八、专家工作组成员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报告参加专家工作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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