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周之锋集资诈骗案,对周之锋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之锋系上海咏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福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于2017年受让莱芜汇票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票栈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咏福公司推出福盈1号、福盈2号等基金产品,并设立线下门店,采用夸大宣传、虚构资金用途等方式,以投资汇票栈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为名,承诺6.5%-13%的年化率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截至2020年1月,共向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33亿余元,造成200余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流失12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周之锋作为咏福公司、汇票栈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资,数目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周之锋的集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流失,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水平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