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互联
财经热点 > 财经资讯 > 退休老人购买理财产品损失80余万,证券公司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退休老人购买理财产品损失80余万,证券公司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浏览次数:【421】  发布日期:2024-5-15 13:28:3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券公司
 

  今日是“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外公开了一批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老年投资人的典型案例引发关注。案例中,一名年近70岁,文化水平为“不识字”的退休老人,在证券公司的危险测评中,获得了“进取型投资者”的评价。随后买了价值120万元的理财产品,最终投资失败,损失8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证券公司未尽到“卖者尽责”的适当性义务,应对老人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被定性为“进取型投资者”后退休老人损失84万

  2016年10月,某证券公司发布《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推广设立资管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向某科技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属于中风险产品。

  林某某系一名年近70岁的退休老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其文化水平为不识字。在该证券公司的推介下,林某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林某某向某证券公司缴款120万元。

  销售进程中,某证券公司通过《问卷调查》对林某某进行了风险测评,《调盘问卷》显示,林某某对于债券、股票、基金、金融衍生品的了解水平勾选了“全部都很了解”,证券投资经验勾选了“十年以上”,个人及家庭财务情况勾选了“有较为丰厚的积蓄并有相应的投资”,对今后三年投资表现的态度勾选了“我不介意亏损”,问卷结果将其分类为进取型投资者。

  购买产品后,某证券公司屡次发布资管计划风险提示公告及无法按时兑付公告,但林某某均未能及时发觉并作出准确判断。林某某最终损失本金84万元。

  事件发生后,监管职能部门介入调查。

  2020年5月19日,监管职能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向客户发送的资产管理计划宣传推介手机短信存在虚构宣传、未充分提示风险等诸多问题。

  2020年8月11日,监管职能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进程中存在投资潜在风险承受能力调盘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危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危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景。

  尔后,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赔偿其本金损失84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证券公司应承担70%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进程中,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监管职能部门出具的监察管理决定,某证券公司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进程中存在投资潜在风险承受能力调盘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危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危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景。因此,某证券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未能完全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同时,证券公司作为精湛的金融机构,在资管计划的危险控制上应当尽到专业审慎的注意义务。但本案证券公司在发起、运作和管理涉案资管产品进程中未勤勉尽责,在签订和履行涉案资管计划时,没有全面、详尽、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

  林某某在资管计划终止后未获清偿,综合相关事实,其损失已经客观发生。结合某证券公司的过错水平,法院判令某证券公司对林某某投资本金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近年来,随着老年人理财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部分老年人因为金融知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购买的金融产品可能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后续遭受损失时经济上和心理上都难以承受。

  金融机构在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推介、销售各类中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进程中,务必高度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完善金融产品的危险评估及相关管理制度,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投资人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和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等级,将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投资者。同时,老年人应谨记“投资有潜在风险”,看紧“钱袋子”,科学理智投资,抵御诱惑不贪高利,远离投资潜在风险。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资讯推荐
 ● 相关资讯专题
  • 网络建设业务咨询

   TEl:1362671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