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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公司请的第三方代缴公司参保不及时 - 女职工拿不到生育津贴谁担责?
浏览次数:【235】  发布日期:2024-5-21 13:31:2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用人单位】 【生育保险
 

  女职工生子后却得知,因前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的企业参保不及时,她无法申领生育津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损失该由谁来担责?社保代缴公司履约瑕疵,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么? 产子后发现领不了生育津贴

  2021年4月8日,小丽(化名)入职某销售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4月8日至次年4月7日的劳动合约,合同约定丽丽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500元人民币,转正后工资为每月7000元。

  小丽工作半年后,主动提出离职,并跳槽至现公司,现公司依法及时为丽丽支付了入职今后的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2022年5月14日,小丽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子,并于次月前往当地社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却被告知因生育保险未缴满一年而不符合申领条件。小丽这才发现,前一家销售公司(以下称“前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险,致其生产前缴纳生育保险的累计月份不足一年,无法根据当地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小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前公司支付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3万余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丽的要求。前公司不服仲裁判决,遂将小丽起诉至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前公司“甩锅”代缴机构

  前公司诉称,公司已及时委托第叁方合作公司为小丽代缴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申报社会保险。公司已于2021年4月19日将相关社保申报材料递交给第叁方合作公司,其已履行及时提交材料的义务,本身不存在主观过失,小丽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险未依法及时缴纳的责任在于第叁方合作公司,故小丽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不应由该公司承担。

  小丽辩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以后,小丽新入职的企业已及时完成全部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接续工作,期间并未出现社会保险费断缴情形。即便根据前公司所述,小丽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险未依法及时缴纳是因为第叁方合作公司存在履约瑕疵,在本质仍属于用人单位的问题,前公司不能因此免去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小丽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可享有203天产假,在仲裁时已就低按试用期工资6500元/月、产假173天的标准主张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前公司应按仲裁判决结果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前公司应担责,赔偿3万元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的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及时足额为小丽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小丽未在生育前累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责任在于前公司,前公司虽抗辩实际由第叁方合作公司负责小丽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其已及时向第叁方合作公司递交社保申报材料,但即便第叁方合作公司存在履约瑕疵,亦不能免去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作为责任方应赔偿小丽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引发的损失。

  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前公司应支付丽丽生育保险待遇损失3万余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注意三大点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东人民法庭二级法官陈希希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生活中,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普遍面临生理、心理上的诸多挑战,对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多一些关心珍惜,遵循诚信友善原则,及时、全面地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能够及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进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职工生育保险的法定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而非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作为职工生育保险的法定缴纳主体,在职工入职以后,负有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

  二、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津贴的支付责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遵循合理、限度、善意原则,确保职工已及时参加生育保险。

  三、社保代缴公司的履约瑕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管理需要或职工的个人需求等原因,委托第叁方合作公司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情景屡见不鲜。若第叁方合作公司在履约进程中,出现了未及时参保或断缴社会保险费等履约瑕疵情形,职工基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引发的损失,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社保代缴公司的履约瑕疵作为免责事由,其作为责任方仍应向职工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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