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2024年5月17日公布数据,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目为120698元,日平均工资为462.44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按时,对侵犯公民活动空间的赔偿金,根据每日462.44元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叁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活动空间的,每日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叁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贰十一条第贰款的规定,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按时根据上述标准计算。
国家赔偿究竟是啥?适用的范畴在哪?期望的流程有哪些?来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顶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洪树涌解答了这些问题。
Q:啥是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的范畴是啥?
A: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职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含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范围包含:
第叁条行政机关及其职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活动空间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公民活动空间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去世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去世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去世的其它犯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职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理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犯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职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己的表现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限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可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消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消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严刑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去世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去世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职员在行使职权时
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它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壹百七十三条第贰款、第贰百七十三条第贰款、第贰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职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Q:国家赔偿的流程有哪些?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我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印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目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形式、项目、数目有异议的,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贰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目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贰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形式、项目、数目有异议的,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贰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叁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Q:网络有说法称,一般国家赔偿是在中院立案,请问说法属于事实么?当前的条件是啥?
A:没有国家赔偿务必在中院立案的说法,目前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职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消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叁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贰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职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限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消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和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贰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