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互联
财经热点 > 财经资讯 > 自然资源部发文 事关土地-收储-!
【土地储备】自然资源部发文 事关土地-收储-!
浏览次数:【589】  发布日期:2024-5-21 20:21:2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土地储备】 【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部
 

  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就《土地储蓄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其中提到,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蓄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蓄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蓄片区,优先储蓄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求,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原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蓄计划。年度土地储蓄计划内容应包含:上年度末储蓄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蓄土地的地块清单);年度新增储蓄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蓄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年度储蓄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年度储蓄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年度储蓄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年度土地储蓄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并入土地储蓄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蓄土地是指土地储蓄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并入储蓄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储蓄土地务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蓄。

  下列土地可以并入储蓄范围:第壹,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第贰,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叁,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第五,其它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蓄土地务必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蓄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资金补偿、产权状况(包含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蓄。

  储蓄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并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蓄土地之前,土地储蓄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不然不得供应。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资讯推荐
2024-9-25【建设用地使用权】河南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细则征求意见
2024-9-24【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征求意见,几家欢喜几家愁?
 ● 相关资讯专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  【铅蓄电池】  【电动车】  【通信模块】  【电动自行车】  【新国标】 
  • 网络建设业务咨询

   TEl:13626712526